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洪來有
羅俊中羅俊龍羅俊濱被 告 陳堅信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堅信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因該被告已於民國110年1月6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張佳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