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銘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110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05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銘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0、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於該案之粉末物,經送鑑驗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5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109年度毒偵字第1719號卷第73頁),自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