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文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807、11808號、110年度偵字第1526、15
74、5828號),本院審理中(110年度訴字第735號),檢察官聲請判決確定前取樣後銷燬扣押物(110年度聲毒銷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文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807、11808號、110年度偵字第1526、1574、5828號提起公訴,扣案之大麻植株共283株、乾燥大麻葉1包(淨重約3300公克)、大麻磚1塊(淨重526.65公克)、大麻種子23顆等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中大麻植株、大麻葉、大麻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另大麻種子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453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毒品,現由法務部調查局毒品保管專庫保管中,然觀諸其存置現況 ,大麻植株等扣押毒品係天然植株經乾燥處理,仍屬易腐敗致有喪失或毀損之虞,有不便保管之情形,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10年11月16日航處緝字第11052549600號函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押物顯屬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扣案之大麻植株共283株、乾燥大麻葉1包(淨重約3300公克
)、大麻磚1塊(淨重526.65公克)、大麻種子23顆等物為警扣押後,經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派員至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及南投縣○○鎮○○段000號地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及3樓查獲現場等地,進行扣押證物勘驗、照相及採集,並攜回實驗室檢驗,鑑定檢驗結果如下,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2月3日調科壹字第10903374790號、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1526號卷第61頁至第91頁、第117頁至第119頁、第171-173頁)在卷可稽:
⒈扣案之大麻植株共283株部分:
⑴其中195株(「A區大麻植株」扣押物編號1-1),經檢視葉
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14株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⑵其中33株(「B區大麻植株」扣押物編號1-2),經檢視葉
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6株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⑶其中39株(「C區大麻植株」扣押物編號1-3),經檢視葉
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6株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⑷其中4株(「D區大麻植株」扣押物編號1-4),經檢視葉片
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2株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⑸其中12株(扣押物編號2-21-1至2-21-12),經檢視葉片外
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4株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⒉扣案之「乾燥大麻葉」1袋(淨重約3300公克;扣押物編號2-
1)、「大麻磚」1塊(淨重526.65公克;扣押物編號2-2),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⒊扣案之大麻種子共23顆(扣押物品清單中記載扣得25顆,惟
其中2顆為石頭,扣押物編號2-23),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5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20%,種子淨重0.85公克。
㈡上開扣押物已經採樣檢驗確實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如
上所述,係屬違禁物,且上開扣押物係天然植株或自植株脫落之葉子、種子,縱將之乾燥處理,確實仍存有易風化腐敗致有喪失毀損之虞、不易保管之情事,本院審酌本案審判程序短時間內無法審理終結,而有於判決確定前予以處置之必要。又上開檢驗雖為隨機抽樣檢驗,惟此檢驗結果業經本院於本案(即100年度訴字第735號)之110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中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檢視,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扣押物品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予以全部銷燬及對於扣案物的採樣部分均表示無意見(見該準備程序筆錄第11頁),被告之訴訟權、財產權已獲程序性之保障,無受過度侵害之虞,將上開扣押物品於判決確定前銷燬,不影響本案證據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押物於經取樣後在判決確定前銷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數量 備註(扣押物品清單中編號) 1 大麻植株195株 「A區大麻植株」扣押物編號1-1 2 大麻植株33株 「B區大麻植株」扣押物編號1-2 3 大麻植株39株 「C區大麻植株」扣押物編號1-3 4 大麻植株4株 「D區大麻植株」扣押物編號1-4 5 大麻植株12株 扣押物編號2-21-1至2-21-12 6 乾燥大麻葉1袋(淨重約3300公克) 扣押物編號2-1 7 大麻磚1塊(淨重526.65公克) 扣押物編號2-2 8 大麻種子23顆 扣押物編號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