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4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英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