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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毒聲重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重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洪美惠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0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美惠依修正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估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惟於適用修正後之該標準重新評估後,或有評估為無繼續施用傾向之可能性,原裁定未能參考適用修正後之評估標準,恐有影響聲請人權益之虞,為此聲請針對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0號裁定重新審理。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四、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聲請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五、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六、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法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1 、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7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9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嗣聲請人對系爭裁定聲請重新審理,先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以110年度毒聲重字第68號裁定系爭裁定於重新審理裁定確定前停止執行,聲請人遂經釋放而接續執行另案有期徒刑,其後復經本院於110年5月25日以110年度毒聲重字第68號裁定駁回重新審理之聲請等情,有前述各該案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則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所列之原因事實,已於本院110年度毒聲重字第68號案件中據以主張,而斯時本院亦已就聲請人所指應依修正頒布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予以重新評估部分,於該裁定理由欄三詳細說明,進而認定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今更以同一原因再向本院聲請重新審理,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後段之規定有違,其聲請自非合法。則本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適用新修正評估標準為聲請人重新計算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59分,遂認聲請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現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聲請人之強制戒治處分當中(本院受理案號為110年度聲字第1205號),現時聲請人亦已執畢另案有期徒刑而未在監等情,復有法務部○○○○○○○○○○110年8月13日中女戒教字第11013000120號函暨附釋放出所名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已可透過前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案件達成其救濟目的,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裁判日期: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