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重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錫龍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0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嗣經檢察官就前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25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確定,並於110年5月14日釋放出所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被告既已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獲准,聲請人具狀聲請重新審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