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重字第94號聲 請 人 鄭桂旭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5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鄭桂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4號裁定聲請人應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至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但最長不得逾1年確定在案,聲請人雖然針對上開裁定聲請重新審理,但檢察官已經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83號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在案,故本案聲請已無任何訴訟利益,應予駁回。
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