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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2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梁瑋諺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0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後,聲請限制住居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梁瑋諺母親無法提供保證金,被告雖有前科,但沒有逃亡紀錄,被告希望法官給予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後停止羈押,被告想先停止羈押後再自行前來執行,為此聲請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0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有勾串共犯之虞,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本案共犯林俊強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審理終結宣示判決,惟仍有共犯「黑鑽」未經偵查終結案,可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尚難僅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使之消滅,是其聲請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停止羈押,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