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鈺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302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