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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0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文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文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晉因藏匿人犯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李文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87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科辛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雅芳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7日 105年11月28日 106年1月9日9時前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 25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5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26日 106年4月26日 106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406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5月16日 106年5月16日 106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執字第33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執字第3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執字第17276號 編號1至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變造特種文書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9日9時前之某時許 106年1月8日 105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判決日期 106年9月30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11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10月18日 109年6月23日 110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執字第17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13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531號 編號1至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9日 105年11月21日 105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9日 110年2月19日 110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531號 編號1至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轉讓禁藥 頂替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17日 106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94、5830、7501、8617、8368、8167、14099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1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1937號 109年度易字第813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23日 109年10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2134號 109年度易字第8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9日 109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5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5718號 編號1至5、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