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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世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世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世強前犯強盜罪等,經判處有期徒刑 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47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裁判日期: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