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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謝旻諴選任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9號),聲請人即被告於110年9月2日具狀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旻諴經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但聲請人已無串證之虞,且十分想念家人,希望能准許與父親會面通信等語。

二、查惟聲請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當庭命聲請人以新臺幣10萬元交保,聲請人並於當日具保而停止羈押,故本件聲請人已無遭羈押及禁見限制之事實,聲請人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陳薏伩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