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炎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炎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附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6日 109年1月1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7262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撤緩偵字第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30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85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8日 110年5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中交簡字第30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856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