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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蘇和苗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110年度聲字第290號、院戒執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和苗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蘇和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34號裁定准許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民國110年2月26日,於110年3月10日入法務部○○○○○○○○,並於110年4月7日轉送法務部○○○○○○○○執行),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34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51分,則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且受處分人經戒治處所重新評估後,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具法務部○○○○○○○○110年8月27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69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結果」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