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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7號異 議 人 謝佩儒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執行強制戒治,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20條第2項、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第31條等規定,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