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7號異 議 人 謝佩儒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執行強制戒治,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20條第2項、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第31條等規定,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