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2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葉耕志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10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01號、110年度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耕志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葉耕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10號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後進入法務部○○○○○○○○執行,然因法務部已於民國110年3月26日公布修正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雖新修正評估標準不適用於已確定之強制戒治程序,不應以新修正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44分,則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再受處分人於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迄於110年4月14日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無繼續執行必要,故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處分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1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110年3月15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次,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並實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法務部○○○○○○○○爰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重新評估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認為受處分人總分為44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且認為受處分人自110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28日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等情,有該所110年8月31日中戒所輔字第11011003420號函附卷可查。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