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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泓泯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8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305號、110年度戒執一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泓泯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廖泓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

字第147號裁定令入法務部○○○○○○○○(下稱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自民國110年2月3日入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又法務部業已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均改以總分上限為計分方式,並於110年3月26日實施。受處分人於進入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該所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重新評估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認為受處分人評估分數總分為55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再者,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等情,有該所110年8月31日中戒所輔字第11011003390號函及所檢附之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