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徐國書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15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309號、110年度戒執一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國書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處分人徐國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2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檢察官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向本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15號裁定准許。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110年3月12日),有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424號、110年度毒聲字第215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二)聲請人以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43分,未超過60分,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法務部○○○○○○○○亦於110年8月27日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7010號函報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具法務部○○○○○○○○110年8月27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7010號函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雅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