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閔聰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閔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閔聰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合計刑期2 年3 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4761 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