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金財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52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戒執一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金財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陳金財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本院刑事裁定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43分,則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且受處分人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具法務部○○○○○○○○110年8月31日中戒所輔字第1101100338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