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欣慧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欣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欣慧因涉犯竊盜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易科罰金之宣告,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仍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欣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697號、108年度審簡字第32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易字第530號、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經審酌附表所示5罪間之犯罪情節相似、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所造成之危害,犯罪時間之密接程度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峻弦【附表】受刑人陳欣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8日 107年10月8日 108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282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39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697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25號 108年度易字第530號 判決日期 108/1/15 108/02/26 108/03/2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2697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25號 108年度易字第5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2/11 108/03/25 108/04/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00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1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420號 編號1至3之罪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30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陳欣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日 108年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69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105號 110年度簡字第1105號 判決日期 110/08/26 110/08/26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105號 110年度簡字第11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9/24 110/09/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00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1號 編號4、5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