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曜鍾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曜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曜鍾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不能安全駕駛及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合計刑期1年3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768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