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財毅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5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財毅為上訴事,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提供本案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查被告具狀同時聲請預付費用交付準備程序筆錄部分,業經本院准許,合先敘明。被告雖另聲請交付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然錄音光碟係監獄管制物品,不能在監獄內播放,有民國110年1月5日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可參,被告既有準備程序筆錄可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又無從在監獄內播放錄音光碟,則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