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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13號聲明異議人 李振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因收受110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認該裁定違法,依法提出再審,理由如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施用毒品者經警方查獲未經法院裁定而自行至合法醫療院所自行戒癮者,依法不得再送勒戒處分,施用毒品者一生限用一次。2.聲明人因毒品案件尚未遭警方查獲前後,一直在彰化秀傳醫院戒毒門診就醫,而檢方僅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勒戒裁定後,被裁定戒治處分。若當初有機會向檢方陳述就醫情形即不會被送勒戒,請法院函詢秀傳醫院給予聲明人一個重新有利的裁定,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查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戒執一字第9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乙節,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嗣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業經修正,經本院重新審查,認為聲明異議人未達新的「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裁定停止執行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處分,並予釋放,聲明異議人亦於民國110年5月7日釋放出所等情,有本院110年聲字第600號、110年毒聲重字第1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則聲明異議人既已不再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即無對本院強制戒治之裁定聲明異議之必要,是本件異議人聲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