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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賴榮杰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110年度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榮杰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賴榮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檢察官認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向本院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54號裁定准許。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民國110年2月25日,於110年3月3日入法務部○○○○○○○○,復於同年3月24日移至法務部○○○○○○○○執行【聲請書誤載為110年2月25日,應予更正】),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54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47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且受處分人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具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4230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 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