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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徐德正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戒執一字第53號、110年度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德正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徐德正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自民國110年1月25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上開案號刑事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因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為10分,法務部○○○○○○○○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重新計分後,受處分人之總分僅有45分,未達60分,且認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戒治期間,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因而報請檢察官免其處分之執行,亦有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3970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在卷足憑。綜合上開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重新計算後之分數,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