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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6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康崇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6號),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強制戒治之執行(110年度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康崇銘之強制戒治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案處分條例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戒治後,迄今在戒治所內生活規律,持續參加課程,表現穩定,且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受處分人依前開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之總分為47分,未達60分,綜合評估後,認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有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4310號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