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7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黃偉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移入法務 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處分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5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偉餘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書所指之內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民國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4400號函、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在卷可以佐證,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㈡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認為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
㈢因此,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件: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5號、110年度聲字第106號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