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廖志平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62、863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志平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受處分人廖志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自民國110年3月4日起入所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62、863號裁定附卷可憑,其強制處分執行期間於今未滿6個月。次查,聲請意旨謂受處分人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保安處分的類型之一)之必要等節,有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4070號函暨附件在卷為憑,可認屬實。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