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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9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黃正勝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正勝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黃正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而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則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應為42分,故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又受處分人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具法務部○○○○○○○○110年5月6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3950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為證等節,經本院審核屬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