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0號聲 請 人 謝嘉璟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6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民國109 年11月18日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變更適用觀察勒戒處遇之對象標準及頻率,為此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專長學者業已研議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就評分項目、前科紀錄有所調整,並於110 年3 月26日生效。原審裁定應考量新評估標準之修改原因及基礎而重新認定聲請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以保障聲請人權益。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依修正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評估標準」評估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惟其適用修正後「有無繼續施用傾向之可能性」,故依刑法第484條之規定提出聲明異議,請鈞院函調臺中戒治所聲請人重新評估後之結果,做出適法之裁定,以維聲請人權益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謝嘉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30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評分結果,評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因而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3號裁定聲請人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確定等情,有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0年1月15日中戒所衛字第11010000340號函文檢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上開110年度毒聲字第53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書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雖以檢察官未能依據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手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重新評估聲請人是否有強制戒治之必要,仍繼續執行之執行處分而聲明異議等語,然聲請人謝嘉璟之強制戒治,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50號案件進行中,有本案之分案查詢附卷可參,足見檢察官業已依據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手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重新評估聲請人並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向本院聲請免予執行在案,是檢察官之上開執行處分並無不當之處,是聲請人之上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