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31號異 議 人 康崇銘上列被告因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6號強制戒治之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經向本院聲請免除強制戒治之執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以110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異議人康崇銘之強制戒治免予繼續執行,有本院裁定書可以證明,本案既然已經免除執行,自無聲明異議之標的可言,本案聲請已無訴訟利益,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