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8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尤峙博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峙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峙博前因擄人勒贖及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6月確定,合計刑期3年5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26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