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09號聲 請 人即異議人 李世傑上列被告因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戒治之執行令令(110年度戒執一字第2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准許,檢察官執行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向本院聲請免除強制戒治之執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以110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異議人李世傑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可以證明,本案既然已經免除執行,自無聲明異議之標的可言,本案聲請已無訴訟利益,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