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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7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賴榮杰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強制戒治案件,認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10年度聲戒字第67號、110年度戒執一字第82號)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賴榮杰(下稱受處分人)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戒字第67號執行指揮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提出之書狀首頁狀名雖載為「聲請再議狀」,但狀內係引用刑事訟法第403條抗告規定,是其真意不明。

而經本院詢問受處分人真意是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或是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服而聲明異議,抑或是請求法院重新審理後,受處分人表明其真意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服而聲明異議一節,此有意見調查表1件在卷可稽,足見受處分人之真意係依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服,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

第15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110年度戒執一字第82號),而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㈡執行檢察官因依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

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手冊」、重新評估後,受處分人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且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經評定為合格。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聲請免予繼續執行處分,暨經本院以110年聲字660號裁定受處分人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等情,亦有該裁定書、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聲明異議人既已免除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其本案之聲請顯無實益,從而,本案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