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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7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4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傅郁婷上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289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傅郁婷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傅郁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3號裁定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後進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然因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公布修正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雖新修正評估標準不適用於已確定之強制戒治程序,不應以新修正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傅郁婷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39分,則其自觀察勒戒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又受處分人於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迄今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無繼續執行必要,故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處分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傅郁婷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並實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受處分人若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其總分為39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且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處分期間,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戒治所110年5月7日桃女戒所教字第11030000640號函、受戒治人調適期升心理輔到期處育成績評估表附卷可查。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後,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