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許家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517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家禎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書所指之內容,有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以佐證,經本院核對無誤,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㈡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認為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
㈢因此,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