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1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蕭麗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3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177號、110年度戒執一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麗華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蕭麗華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
字第277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自民國110年1月14日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法務部○○○○○○○○○○(下稱桃園女子戒治所)受戒治人身分簿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1月28日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法務部業已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均改以總分上限為計分方式,並於110年3月26日實施。受處分人於進入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該所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重新評估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認為受處分人評估分數總分為57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再者,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等情,有該所110年5月7日桃女戒教字第11030000660號函及所檢附之受戒治人調適期升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表等件在卷可佐。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0年度戒執一字第33號、110年度聲字第177號)壹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