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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5號聲 請 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啟祥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6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聲請發還證物)」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有審酌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23號、99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均可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啟祥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二編號22明確記載「懸掛車牌000-0000號之白色賓士自小客車經鑑識後,在該車前引擎蓋内側及左前葉子板發現之車身號碼貼紙之號碼為WDD0000000A087336,其餘他處之車身號碼貼紙之號碼皆為WDDUG7JB4FA185829,而WDD0000000A087336之車身號碼即係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原始車身號碼,疑陳啟東向警方報案失竊之AYT-7585號自小客車,現仍由陳啟東、陳啟祥使用或將之藏置不詳地點,陳啟祥方得將該謊報失竊車輛之左前葉子板改裝在RCK-2228號車輛上使用」,是本案關於此部分扣案物仍有隨訴訟程序發展而有需要調查之可能,難謂已無留存之必要。為確保日後法院審理需要,本院衡酌案件進行之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認前揭扣押物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上開所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證物
裁判日期: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