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蔡騰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63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騰洲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蔡騰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6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嗣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指揮受處分人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民國110年3月2日,於110年3月4日入法務部○○○○○○○○,於同年3月24日移至法務部○○○○○○○○執行);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重字第45號裁定停止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252號、110年度毒聲字第163號、110年度毒聲重字第45號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並實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法務部○○○○○○○○爰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重新評估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認為受處分人總分為59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等情,有該所110年6月7日東戒所輔字第11000170530號函附卷足憑。且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在所之生活規律及調適課程參與等表現,均被評定為合格一節,有同所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存卷可參。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