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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9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01號異 議 人即受刑人 王明凱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107年度執更字第105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檢察官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前因犯加重強盜罪、強制罪、強盜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6年12月5日確定;又因犯恐嚇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於107年3月6日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4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於107年6月20日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執更字第1054號執行命令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明異議意旨指其所受上開確定之科刑判決,以其為累犯而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與憲法保護人權意旨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相違背,而聲請變更判決書內容,係爭執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並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且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係指個案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係屬實體上審判之事項,並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之執行程序中得審酌之事項。又上開大法官解釋已揭示累犯規定並非當然違憲,且未明定有溯及之效力,而受刑人所受上開科刑判決係於上開解釋公布(108年2月22日公布)前即已確定,自不因解釋之公布而影響判決之效力,受刑人請求就其上開經判斷為累犯之案件變更內容為初犯,其主張非屬得聲明異議之範圍,其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