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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惠珍

蔡宇培共 同選任辯護人 賴書貞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73號、第3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惠珍共同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蔡宇培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徐惠珍與蔡宇培為母子,徐惠珍明知其自民國103年間起,陸續向友人謝金蘭借款,並提供蔡宇培為發票人、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員林分行之支票予謝金蘭供作擔保。106年3月間,徐惠珍積欠謝金蘭債務尚未償還,先前因該債務而交付8張發票人為蔡宇培之支票予謝金蘭供作擔保,亦因發票日屆至未能兌現,徐惠珍乃向謝金蘭要求展期、換票,經謝金蘭同意,徐惠珍乃於106年3月23日,在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將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交給謝金蘭,請謝金蘭將8張未能兌現支票之總金額分配成3筆,並委由謝金蘭在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上填載金額與發票日後,交還徐惠珍蓋用蔡宇培印鑑章,徐惠珍再將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交給謝金蘭供擔保,以此方式換回謝金蘭持有已到期但未兌現之前開8張支票。蔡宇培明知未曾於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上用印後,而交付金額、發票日均空白之該3張支票,委託徐惠珍持向他人借款20萬元,竟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6年11月20日,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蔡宇培因有資金需求,於附表一編號1之支票蓋用本人印鑑章後(未填寫發票日、票面金額)交付徐惠珍,委託徐惠珍向謝金蘭借款20萬元,徐惠珍即於106年2月間,持附表一編號1之支票向謝金蘭借款20萬元,惟謝金蘭聲稱要向其他人調借現金,並要求徐惠珍將附表一編號1之未填載發票日、票面金額之支票交付她保管。其後,謝金蘭告知徐惠珍需再交付空白支票2張以供擔保,蔡宇培乃再交付附表一編號2、3所示蓋用其本人印鑑章之支票(未填寫發票日、票面金額)交付予徐惠珍,徐惠珍即再轉交予謝金蘭,惟謝金蘭仍未交付20萬元予徐惠珍。之後,謝金蘭竟未得蔡宇培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於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填寫到期日及金額,除供自己行使提示外,並轉由訴外人張淑靖提示,謝金蘭涉嫌偽造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不法犯行明確,而向偵查刑事犯罪職權之檢察官誣指謝金蘭偽造有價證券犯嫌等語。

二、蔡宇培於108年9月17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4法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時,與徐惠珍(所為犯行如犯罪事實三所載)共同基於偽證之犯意聯絡,蔡宇培於供前具結後,就謝金蘭持有附表一所示3張支票之原因、簽發過程及授權徐惠珍使用支票等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略以:106年2月間,因為我從事機場接送的福斯T5車輛引擎、變速箱壞掉,需要資金維修,才拜託媽媽徐惠珍幫我借20萬元,徐惠珍向謝金蘭借錢,對方是說支票先不要寫,要算利息,到時候本金跟利息一起算,再一起寫在那張支票(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支票)上,我拿支票給徐惠珍時,沒寫金額、發票日,但有蓋章,拿給媽媽的第一張就是(那本的)最後1張,之後媽媽說對方說金額很龐大,需要做一些擔保,跟我再要兩張空白的(即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支票),所以要再補2張,我再去領支票,那時候還沒有填(票面金額、發票日),說要先押票才要寫,要先看到票,再算本金、利息,對方沒有錢給我,等銀行通知,我才知道這一筆票可能被開、被偷了;申請支票帳戶後,沒有連同空白支票、印鑑章交給媽媽使用,支票、印鑑章都在我這邊等語,其所為之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謝金蘭是否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判斷之正確性。

三、徐惠珍於108年9月17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4法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時,與蔡宇培共同基於偽證之犯意聯絡,徐惠珍於供前具結後,就謝金蘭持有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之原因、簽發過程及獲得蔡宇培授權使用支票等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略以:我交付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給謝金蘭的過程,均如警詢回答的內容,支票印鑑章都在蔡宇培那裡,我跟蔡宇培說需要用錢,要向他借支票去向朋友調錢,他會拿出來蓋給我,我會跟他說要開多少錢,印章他蓋好收回去;票號尾數650的支票,是106年2月時,蔡宇培車子要整修,跟我說要借20萬元,要我幫他問一下,拿票號尾數650向謝金蘭借錢時,她說手上沒那麼多,要回去公司問一下,這次金額比較大,過幾天才能答覆,之後跟我說這次金額比較大,可能要房子設定抵押,我說不要,她說要跟公司商量看看,之後她說如果沒有抵押房子,就要再2張空白票押票,過幾天才給她2張空白支票;因謝金蘭說要扣利息、天數,所以支票金額才沒寫上去;我向謝金蘭借款,都已經還清了,我沒欠她錢,為什麼要拿這3張支票,跟她換之前累積欠款金額的支票;沒有跟謝金蘭換票或改過日期;謝金蘭匯到一銀支票帳戶的錢,每一次都是我拿現金給謝金蘭,請她幫我匯的,不是我向她借的;106年5月10日之前開給謝金蘭所有的票,都有兌現等語,其所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謝金蘭是否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判斷之正確性。

四、案經謝金蘭委由鄭智文律師告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皆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徐惠珍固供承有為上開證述之行為,被告蔡宇培固供承有為上開提告、證述之行為,惟被告徐惠珍矢口否認有何偽證犯行,被告蔡宇培矢口否認有何誣告、偽證犯行,被告徐惠珍辯稱:伊認識謝金蘭很久了,不清楚為何她會這樣說云云,被告蔡宇培辯稱:伊係因為需要資金才請母親借錢,伊不知道她向誰借錢,伊係因為沒有拿到借款,而又被通知支票要繳納的金額很大,事後對方又聲請支付命令,所以才要告她偽造有價證券,伊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謝金蘭與母親間之借貸關係云云。辯護人則以告訴人謝金蘭主張之借款利息約定前後不一,依告訴人於前案所提出之手寫計算式計算至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簽發日,根本不是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之票面金額,可證告訴人謝金蘭在民刑事主張之欠款金額皆屬不實;再者,細究被告徐惠珍與告訴人謝金蘭間之LINE對話內容,並無任何一語提及未清償之借款金額是多少,也無從看出被告徐惠珍有授權簽發支票之任何表示;證人簡廷宇與告訴人謝金蘭關係匪淺,證人簡廷宇之證述顯係為了附和告訴人謝金蘭而為,不足採信;另係被告徐惠珍向告訴人謝金蘭借款,而非被告蔡宇培,被告蔡宇培與告訴人謝金蘭從未有任何接觸,為維護權益提出告訴,並非全然無因,縱係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該事實誇大其詞而為申告,嗣因不能證明其所述之情節為真,然被告蔡宇培本無誣告、偽證之故意,自難逕以誣告罪、偽證罪相繩,請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等語為被告2人辯護。經查:

㈠被告蔡宇培於106年11月20日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告

告訴人謝金蘭偽造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告訴內容略以:蔡宇培因有資金需求,於附表一編號1之支票蓋用本人印鑑章後(未填寫發票日、票面金額)交付徐惠珍,委託徐惠珍向謝金蘭借款20萬元,徐惠珍再於106年2月間,交付附表一編號1之支票向謝金蘭借款20萬元,惟謝金蘭聲稱要向其他人調借現金,並要求徐惠珍將附表一編號1之未填載發票日、票面金額之支票交付她保管。其後,謝金蘭告知徐惠珍需再交付空白支票2張以供擔保,蔡宇培乃再交付附表一編號2、3所示蓋用其本人印鑑章之支票(未填寫發票日、票面金額)交付予徐惠珍,徐惠珍即再轉交予謝金蘭,惟謝金蘭仍未交付20萬元予徐惠珍。之後,謝金蘭竟未得蔡宇培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於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填寫到期日及金額,除供自己行使提示外,並轉由訴外人張淑靖提示等情。而被告蔡宇培所提告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11號案件審理時,被告蔡宇培於108年9月17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4法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而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證述內容,被告徐惠珍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同一法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而為犯罪事實欄三所示之證述內容等情,為被告2人所供承在卷,並有上開告訴狀暨所附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及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11號案件於108年9月17日之審理筆錄等(見他卷第21至93頁,本院卷第379至393頁)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均先予認定。

㈡被告徐惠珍自103年間起,陸續向告訴人謝金蘭借款,被告徐

惠珍並提供被告蔡宇培為發票人、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員林分行之支票予告訴人供擔保等情,已經被告徐惠珍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該情(見本院卷第33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3828號卷第129至133頁),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9年10月28日彰營字第1090000000號函暨所附約定轉帳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8年6月12日一員林字第00138號函暨所附之支票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及第一銀行支票存款票據領用紀錄(單本)查詢單等(見偵字第1673號卷第101至147、151至183頁)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又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係由被告徐惠珍在告訴人填載發票日及金額後,由被告徐惠珍當場蓋用被告蔡宇培之印章,其後交付予告訴人更換前所簽發之支票等情,已據:

⑴證人即告訴人謝金蘭於偵訊中證稱:103至106年間,徐惠

珍向其借款期間,蔡宇培均未與其接觸過,而徐惠珍借款都是帶整本的支票本及印章,都是用蔡宇培的支票借款;徐惠珍之前有多筆支票到期沒有兌現,徐惠珍要求延期,就拿附表一所示3張支票來更換8張到期未兌現的支票回去,該8張支票其沒有影印做紀錄,8張支票已經作廢,銀行有拉出來作廢的資料,因為沒有兌現,所以銀行沒紀錄金額,該8張支票款項係其匯款給徐惠珍,匯款到蔡祺瑩的帳戶,但因為已經換票很多次,所以無法提供8筆金額對應8張支票的匯款紀錄,8張支票的每張金額都是數筆借錢款項累積而來的;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係徐惠珍在106年3月23日下班時間,到其上班的田尾鄉意龍程企業社交給其的,交付的時候,其的老闆在場,這3張支票金額她說要彙整那8張支票的總金額,她怕寫錯,所以請其代筆,寫金額的時候,徐惠珍在其面前,還沒有蓋用發票人的章,寫好金額後,經徐惠珍核對無誤後,由徐惠珍在其面前蓋用蔡宇培的印章,當時蔡宇培不在場,票頭也有寫金額、發票日以及交換內容,交換內容就是8張支票的逐筆金額等語(見偵字第1673號卷第205至29頁)明確。

⑵參以告訴人與被告徐惠珍之LINE對話紀錄(詳如附表二所

示,見本院卷第309至313頁),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105年12月26日之對話紀錄,告訴人明確向被告徐惠珍表示需要換票,並請被告徐惠珍攜帶支票及印章,而被告徐惠珍應允後,雙方即於附表二編號2、3、4所示之105年12月28日、106年1月7日、106年1月9日之對話紀錄中,約定見面之時間及地點為告訴人之公司,其後於如附表二編號12至20之對話紀錄中,告訴人一再確認被告徐惠珍是否已經向銀行領取支票可供換票,而附表二編號12、19所示之106年3月7日、106年3月19日所示之對話紀錄「(謝金蘭)朋友說那些票要開正確的日期跟他換,我跟他說妳的回票率不夠無法領票,他明天會把那些票拿回來給妳,這二天有辦法去銀行領票回來開給他嗎?」、「(徐惠珍)我會去的,看怎樣我會回覆妳,可是之前我不是說過,銀行如不給我領票,哪就改日期蓋印章就好嗎?妳朋友為什麼一直這樣。」、「(謝金蘭)有好幾張票都改過一兩次了,他們公司從來沒有讓人家這樣子改票的,只是給我給你方便,正常是要票兌現後再拿新的票來換,程序才正確,他今天給我們方便公司也給他很大的壓力,從來沒有人有這樣子的作法,我也被他罵的要命!」,更明確提及更改發票日、換票事宜。顯見被告徐惠珍與告訴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中,被告徐惠珍確實有更換支票之情形,而對照前開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對話紀錄,告訴人於更換支票之過程中,係請被告徐惠珍攜帶支票及印章辦理,故告訴人前開證稱被告徐惠珍於借貸過程中曾有更換支票,以及係由被告徐惠珍於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上蓋用被告蔡宇培支票印章乙情,即屬可能。再者,依被告徐惠珍與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24、25、26、27、28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徐惠珍於106年4月17日向告訴人表示簽發被告蔡宇培支票乙事已遭家人發現,於106年4月18日向告訴人表示家人已看過匯款之存摺,知悉匯款人為告訴人,而告訴人陸續於106年4月17日、18日、19日、20日向被告徐惠珍催討款項,更於106年5月5日明確向被告徐惠珍表示要將支票代收等情,衡諸常情,倘若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係由告訴人無權所簽發,告訴人理應掩飾此情,更不可能於被告徐惠珍告知使用被告蔡宇培支票遭家人發現後,仍繼續催討款項、提示支票,而陷自己遭受訴追之可能。此外,依附表二所示之對話紀錄,被告徐惠珍與告訴人之對話情形,均係商討如何換票、還錢乙事,未曾提及支票係遭偽造乙情。

是以,更加肯認證人即告訴人前開證稱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係由被告徐惠珍用印後,向告訴人換票乙情屬實。⑶證人簡廷宇於本院他案審理中證稱:其有見過徐惠珍,第

一次她到公司拿支票換錢時,跟謝金蘭哭哭啼啼說她老公在彰濱秀傳每天要打8千元高蛋白,沒有錢繳醫藥費,拜託謝金蘭幫她換,但她拿票出來開時,其看到不對勁,即向徐惠珍表示票不是妳的,還有問她有無帶對方的委託書,徐惠珍說支票是她兒子的,並說家裡的經濟都是她在掌控,徐惠珍只有拿過拿蔡宇培的支票來借錢,沒有拿過其他人的支票,每次都是拿一整本,她有一個袋子裝著支票、印章,寫完之後蓋完章撕起來交給謝金蘭,要謝金蘭幫她調;106年3月間某日下班時,徐惠珍剛好進來,謝金蘭向其表示要借用一間辦公室處理事情,其當時在辦公室整理員工報表,她們坐在其的前方,隔了一個沙發的距離,約一公尺內的距離,其看得清清楚楚,徐惠珍表示希望把前面8張票100多萬總結成為3張票,並請謝金蘭在支票上寫金額及時間,徐惠珍就坐在旁邊,雙方結算金額的過程其沒有聽到,但最後總結算出來的金額其有聽到,當天徐惠珍有帶2本支票,謝金蘭代筆後交給徐惠珍,徐惠珍看完無異後蓋上印章,然後徐惠珍會習慣在支票左上角畫兩條線,虛線部分會再蓋完章,並在票頭記載日期、金額,之後撕起來跟謝金蘭換回原本的8張票等語(見他卷第11至21頁),亦與證人即告訴人前開證述換票經過之主要情節相符。

⑷從而,本院綜合前開證人之證述情節以及被告徐惠珍與告

訴人之對話紀錄,足認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應係由被告徐惠珍交付予告訴人填寫金額及日期後,再由被告徐惠珍蓋用被告蔡宇培之印章後,持向告訴人換票乙情,堪以認定。

㈢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觀以附表二所示被告徐惠珍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始

終在討論被告徐惠珍積欠債務及領、換支票事宜,未曾提及被告蔡宇培欲向告訴人借款亦或被告徐惠珍新借款乙事,倘若被告蔡宇培係透過被告徐惠珍向告訴人借款,而告訴人取走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後未交付約定款項,何以被告徐惠珍均未在雙方之對話紀錄中提及此事,僅係一再與告訴人討論領取新的支票本後,向告訴人換票而解決被告徐惠珍所積欠之債務,顯與常情相違。

⒉再者,依附表二編號11、12、15、16、17、18、19、20、2

1、22所示之對話紀錄,皆係被告徐惠珍與告訴人談論被告徐惠珍領取支票之過程,均未提及被告蔡宇培有何使用其支票之過程;此外,依附表二編號24、27所示之對話紀錄,被告徐惠珍更提及「金蘭,現在我這邊代誌更大條了,昨天我先生叫他哥哥來,和我兒子說,我偷開他的支票,他本人都不知道我這樣離譜到這種地步」、「金蘭,票我無法開了。他們叫我要交出來,不給我了,我只有等貸款下來,再來還了」、「我這邊我大哥要求宇培到法院舉發,確認開票鑑定,妳說我煩不煩」,衡以常情,若係被告蔡宇培交付用印之空白支票,委由被告徐惠珍向告訴人借款,為何被告徐惠珍未反應此事,反係提及被告蔡宇培發現支票遭簽發後計畫提告等語。是被告2人前開辯稱:

係因被告蔡宇培欲借款,而由被告蔡宇培交付用印之空白支票予被告徐惠珍云云,顯屬無據,不足為採。

⒊辯護人另以本院107年度斗訴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03號民事判決,以告訴人敗訴,而主張告訴人偽造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部分。然而,依上開民事判決理由,係因被告徐惠珍交付予告訴人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欠缺發票日、金額,而由告訴人自行填寫,係屬欠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空白授權票據,為無效票據,故告訴人請求給付票款為無理由,有上開判決書(見本院卷第357至363、367至378頁)在卷可參。是上開民事確定判決,僅可認定被告徐惠珍交付支票時,支票欠缺發票日及金額,為無效票據,惟對於告訴人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乙情,尚屬不能認定,自難以上開民事判決,而為被告2人有利之認定。辯護人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不足為採。

㈣綜上各節,被告2人明知被告蔡宇培未曾交付已蓋用印章而未

記載票面金額、發票日之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委由被告徐惠珍向告訴人借款,而被告徐惠珍亦知悉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係告訴人填寫票面金額及日期後,由被告徐惠珍蓋用被告蔡宇培之印章,再交付予告訴人換票等情,被告蔡宇培竟仍捏造事實,誣指告訴人偽造附表一所示之3張支票,而對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其後於該偽造有證券案件審理中,被告2人就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更為虛偽之證述,已如上述。是以,被告蔡宇培有誣告他人犯罪之故意,及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及行為,以及被告2人有偽證之犯行甚為明確。

三、綜上所述,被告2人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此外,尚有第一銀行員林分行109年8月10日一員林字第00000號函暨所附支票領取證及領取支票登記簿、109年10月28日一員林字第00000號函暨所附領取支票登記簿等(見偵字第1673號卷第67至71、83至85頁)附卷可參。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前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是核被告徐惠珍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被告蔡宇

培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被告2人就偽證罪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故行為人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並於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該誣告案件時,同時以證人身分,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相同之虛偽陳述,因該偽證與誣告行為均係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之法益,並俱以虛偽陳述為犯罪之主要內容,僅因陳述時之身分不同而異其處罰。且告訴人之指訴乃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如就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陳述時,即居於證人之地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具結,其供述證據始具證據能力。足認誣告行為人所為偽證行為係為實現或維持其誣告犯行所必要,二罪間具有重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其偽證與誣告間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為適當,而偽證既係在於實現或維持誣告犯罪所必要,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2449號判決要旨可參)。被告蔡宇培前開誣指告訴人涉有偽造有價證券後,進而於該案件中為偽證之行為,所犯偽證與誣告罪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是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認係數罪關係,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理性態度解決與告訴人間之借款及票據

糾紛,被告蔡宇培竟以誣指告訴人犯罪,且於案件偵辦期間,被告2人更以偽證之方式影響訴訟,進而使告訴人遭受刑事訴追之風險,也對司法偵查、審判之正確性產生危害,並衡以其等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等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支票票號 票載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示日(民國) 提示人 付款人 1 HA0000000 106年5月10日 200,000 106年5月10日 張淑靖 第一銀行員林分行 2 JA0000000 106年4月17日 585,000 106年5月12日 謝金蘭 同上 3 A00000000 106年4月27日 630,000 106年5月10日 謝金蘭 同上附表二(被告徐惠珍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

編號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1 105年12月26日 謝金蘭:明天要麻煩妳帶支票跟印章出 來,朋友有回來要跟妳換票。 徐惠珍:好的,時間再約。 謝金蘭:傳送「OK」之貼圖。 2 105年12月28日 徐惠珍:金蘭,明天早上幾點妳方便, 我再過去公司找妳,今天跟先 生去台中,……。 謝金蘭:晚點再確定。 徐惠珍:確定好了。再賴我。 3 106年1月7日 徐惠珍:金蘭,明天早上我過去妳公司 找妳,方便嗎? 謝金蘭:晚點再跟妳確認喔! 4 106年1月9日 謝金蘭:朋友今天有回來,他說今天要 給他,晚上他要回北部! 徐惠珍:還是我要回去之前,打電話給 妳,我從彰基直接過去。 謝金蘭:好。 5 106年1月20日下午5時53分許至同日下午6時8分許 徐惠珍:金蘭,我不是說,我三月辦勞 退再還嗎?現在我真的沒有辦 法,不然就是過年後,我辦信 貸出來先還點。 謝金蘭:時間到了要先利息給他,票沒 去代收公司已經給他壓力了, 利息再沒收的話他沒辦法跟公 司交待,他很為難,今天打了 好多電話給我,要我務必轉答 妳,儘量想辦法處理給他,他 才有辦法跟公司交代! 6 106年1月21日 徐惠珍:我沒休假,在上班,我儘量問 問,我周遭的朋友,我怕年關 逼近,調不到,不然我的為人 也不是不上道的人,妳朋友的 難處,我能理解,謝謝。 7 106年2月2日上午10時57分許至晚上10時4分許 謝金蘭:大姐,朋友說利息今天一定要 匯給他,他們公司說今天沒匯 給他支票要拿去代收,妳要趕 快處理喔~ 徐惠珍:金蘭,我上班沒有休息,星期 日早上我過去妳的公司,再詳 細談,9:30去找妳,方便嗎 ? 謝金蘭:星期日不確定有沒有在工廠! 8 106年2月3日 徐惠珍:如果沒有空,不在,星期一早 上我請假,約9:00過去找妳 。再說好嗎? 9 106年2月4日 謝金蘭:明天我在工廠妳幾點方便可以 過來找我! 10 106年2月5日上午3時50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27分許 徐惠珍:9:30好嗎? 徐惠珍:我9:30一定會去找妳,有變 動要趕快聯絡我,不然我等等 要出發了。 謝金蘭:10:00好嗎? 謝金蘭:昨天你沒回LINE。 謝金蘭:我剛剛才看到LINE。 謝金蘭:剛起床你要等我一下。 徐惠珍:我到了。 11 106年2月21日下午4時29分許至晚上10時49分許 謝金蘭:大姐妳的票有領回來了嗎? 徐惠珍:尚差兩張回成率不夠,尚未領 取。 謝金蘭:不是剩沒幾張在我朋友那裏嗎 ? 徐惠珍:銀行的小姐說的,我去了兩次 ,都沒有給我領,支票的錢250 元也收了,就是沒發給我。 謝金蘭:不太合理。 徐惠珍:銀行欺負小市民,小市民無可 奈何。 12 106年3月7日下午6時11分許至晚上8時4分許 謝金蘭:朋友說那些票要開正確的日期 跟他換,我跟他說妳的回票率 不夠無法領票,他明天會把那 些票拿回來給妳,這二天有辦 法去銀行領票回來開給他嗎? 徐惠珍:我再看看。 謝金蘭:朋友星期五會回基隆他說可以 的話票順便給他帶回去! 13 106年3月8日下午5時35分許 謝金蘭:你的票朋友已經寄在我這裡了 喔~ 14 106年3月10日凌晨0時21分許 謝金蘭:大姐,妳要不要先來拿票去處 理,朋友一直在問我,不知道 怎麼回答他? 徐惠珍於當日上午7時25分撥打LINE通話予謝金蘭。 15 106年3月13日下午7時41分許至同日晚上9時54分許 謝金蘭:大姐,妳票拿回來了嗎? 徐惠珍:沒,小姐說打電話給我,我再 去領。 謝金蘭:拿到時再跟我講一下,朋友一 直再問! 徐惠珍:(以「好der」之貼圖回覆) 。 16 106年3月14日晚上9時57分許至同日晚上10時8分許 謝金蘭:大姐,銀行還沒打電話給你嗎 ?朋友說明天北斗有朋友要寄 東西給他,可以的話明天順便 交給他北斗的朋友一起寄給他 ! 徐惠珍:還沒,我明後兩天要陪先生去 彰基檢查身體,我路過員林我 會親自去一趟。 謝金蘭:要麻煩妳問看看喔! 徐惠珍:(以「好der」之貼圖回覆) 。 17 106年3月15日晚上11時許 謝金蘭:大姐,今天有去銀行嗎? 18 106年3月16日上午9時47分許至同日下午3時53分許 徐惠珍:彰基回頭去繳貸款再一起問。 徐惠珍:我再回覆妳。 謝金蘭:好。 徐惠珍:剛剛回程去了銀行尚未發給 我,說還沒。我問為什麼,小 姐說,星期一經理說要跟我談 談,叫我去。 謝金蘭:傳送問號之貼圖。 19 106年3月19日下午1時23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24分許 謝金蘭:大姐,明天要麻煩妳銀行務必 要去處理,朋友每天都在催我 我,很頭痛! 徐惠珍:我會去的,看怎樣我會回覆妳 ,可是之前我不是說過,銀行 如不給我領票,哪就改日期蓋 章就好嗎?妳朋友為什麼一直 這樣。 謝金蘭:有好幾張票都改過一兩次了, 他們公司從來沒有讓人家這樣 子改票的,只是給我給你方便 ,正常是要票兌現後再拿新的 票來換,程序才正確,他今天 給我們方便公司也給他很大的 壓力,從來沒有人有這樣子的 作法,我也被他罵的要命! 20 106年3月20日 徐惠珍:今去了銀行,經理問我宇培服 飾這間店好像已經停業了,當 初是因為宇培說店裡帳務款項 須要才申請,經我們查證好像 結束營業很久了,雖然妳們沒 有跳票,可是銀行有權利不發 票, 因為是申請人在我們銀 行還有房貸,而繳款有時不正 常。 徐惠珍:我再想想其他辦法,再答覆 妳。 謝金蘭:銀行的意思是不要再給你使用 票了嗎? 21 106年3月21日上午9時57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38分許 謝金蘭:大姐,妳現在票要怎麼處理能 給我消息嗎?不知道怎麼跟朋 友說! 謝金蘭:還是我叫朋友直接跟妳談? 徐惠珍:我找人幫忙,再給我一點時 間,金蘭晚上我打電話給妳, 先生在家,他晚點他哥會來載 去員林,我晚上再打電話給 妳。幾點妳方便? 22 106年3月23日上午8時35分許至同日上午8時58分許 謝金蘭:大姐,妳不是要打電話給我 嗎? 徐惠珍:在公司嗎? 徐惠珍:現在。 謝金蘭:在外面。 徐惠珍:喔~ 徐惠珍:明天看看是否順利領到,應該 可以。 徐惠珍:我在打給妳。 謝金蘭:好。 謝金蘭:勞保有送件了嗎? 徐惠珍:還沒。 徐惠珍:我在等房貸和信貸,我先生在 罵我,阻止讓我辦。 徐惠珍:妳現在可以說話嗎? 謝金蘭:可以。 徐惠珍:我打賴給妳。 徐惠珍於上午8時58分撥打LINE通話予謝金蘭。 23 106年4月10日晚上8時44分許起至同日晚上9時27分許 謝金蘭:大姐,妳現在貸款辦的怎樣 了,4月17日要到了! 徐惠珍:進行中。 徐惠珍:金蘭,之前我已說過,我在辦 理中,我也不希望這樣擱著很 痛苦,任誰都不舒服,妳們利 息也算的很高,你也了解,反 正我就是趕快辦,哪天能夠好 ,我會儘量,不要再給我壓力 ,利息要終止,不然我會死, 因為我先生一直在釘我。金蘭 ,妳了解嗎? 謝金蘭:我也很頭痛。 24 106年4月17日上午6時52分許至同日晚上10時16分許 徐惠珍:金蘭,現在我這邊代誌更大條 了,昨天我先生叫他的哥哥來 ,和我兒子說,我偷開他的支 票,他本人都不知道我這樣離 譜到這種地步。 謝金蘭:我不知道該怎麼說了,我朋友 一直催我,你這邊又是這樣, 好意幫了你,卻造成自己的困 擾,真不知道我自己是在幹什 麼,惹了一身騷,裡外不是人 ,我真是笨的可以! 謝金蘭:剛開始麻煩我幫你調錢的時候 ,我不是跟你說找你老公跟兒 子商量,不要調這種利息高的 錢,你不是說他們都不管事, 幫不了你,現在又說這樣,我 被你害慘了! 徐惠珍:晚上,晚點再打電話給妳,現 在不方便。 謝金蘭:大姐,今天員林蔡小姐沒有匯 入明天我會代收。 謝金蘭:有沒有匯也不通知我,明天我 去代收票,大姐當初員林蔡小 姐是你擔保的你自己去找他談 。 謝金蘭:周先生傳給我的。 謝金蘭:看怎麼樣妳打電話給他談談, 不然他明天票就代收了! 徐惠珍於晚上10時16分撥打LINE電話予謝金蘭。 25 106年4月18日上午2時9分許至晚上9時50分許 謝金蘭:麻煩打個電話跟周先生講一下 有這麼困難嗎?害我被周先生 罵了一頓,簡先生在旁邊聽得 也大發雷霆,怪我說幹嘛那麼 多管閒事,自己的事情都忙不 完了,一個頭兩個大還去管別 人的事情,氣的把我趕出去, 現在一個人在外面遊蕩,你怎 麼忍心這樣子對待我,當初好 意幫了你,現在卻把自己搞得 這麼狼狽,我真是太倒楣了! 謝金蘭:明天支票代收算了你們都沒有 時間觀念,時間到也不吭聲還 要我一直問結果當我是傻子也 不回應,我還要面對後面的金 主,你們兩個自己去解決。 謝金蘭:後面這一則是周先生傳給我 的。 徐惠珍:金蘭,你也了解,我不是不明 就理的人。我只想事情圓融就 好,我貸款也辦了,我不是不 還錢,個人有個人的立場,調 錢都是妳跟我接觸的,周先生 ,我也從未接觸,匯款給我也 是妳,家裡的人,看過匯款的 簿子,名字是妳,他們認為我 又在變什麼把戲,就如同妳的 朋友不相信一樣的心情,不然 以我個人的作風這也不是我的 本性。 徐惠珍:我想到儘快把事情解決,我也 不想要害妳,不然妳看我到處 碰壁多少家銀行。 徐惠珍:一家辦理的時間多少擔擱一些 些,等到不行又找別家,時間 就是這樣擔誤的,我又何嘗願 意這樣,難道我不急嗎? 徐惠珍:等我就續,把錢準備好,我馬 上知會妳的,希望在短期內, 給妳消息。 謝金蘭:晚上幾點方便出來,我過去二 水7-V跟妳當面談談! 徐惠珍於下午7時49分撥打LINE通話予謝金蘭。 謝金蘭於晚上9時50分撥打LINE通話予徐惠珍。 26 106年4月19日凌晨1時10分許至同日晚上9時2分許 謝金蘭:從晚上跟你講電話斷掉是周 先生打電話進來跟我講到現在 才掛斷,電話中我一直重複著 妳跟我說的情形跟他說,他聽 不進去,我跟他說妳明天要去 簽名,他本來說他要下來了解 情形到底怎麼樣,我跟他說我 會陪妳去了解看看再跟他說, 最後他才答應叫我去了解實際 的情形,明天拍照給他看,了 解到底辦得怎麼樣,再這樣拖 下去他叫我把妳的住址給他, 他要親自處理,我真的不知道 要怎麼跟他說了,明天一早先 給我電話,看到底怎麼做,要 怎麼回他消息? 謝金蘭:能麻煩妳打個電話給我嗎? 謝金蘭於下午1時26分撥打LINE通話予徐惠珍。 謝金蘭:一再跟周先生說妳有在辦貸款 會盡快還款,他才答應最後一 次機會利息先給妳開票,如果 妳提前還款支票再還妳,看怎 麼樣決定妳再回我! 27 106年4月20日上午11時57分許起至下午2時11分許 謝金蘭:妳現在到底決定怎麼樣,麻煩 妳給我一個消息可以嗎? 徐惠珍:金蘭,票我無法開了。他們叫 我要交出來,不給我了,我只 有等貸款下來,再來還了,至 於什麼時候我比妳更急,我儘 量催,我在想其他的方法,如 能順利調到錢,我會趕快處 理,我們不要再口水戰,於是 無補。 徐惠珍:我也是兩面夾攻,妳也有妳的 難處,我知道,我這邊我大哥 要求宇培到法院舉發,確認開 票鑑定,妳說我煩不煩。 謝金蘭:現在的意思是變成我等著被你 兒子提告嗎? 28 106年5月5日晚上10時39分許 謝金蘭:既然這樣不必多說了,星期一 支票就代收了。 29 106年5月11日下午2時18分許 徐惠珍:大哥,我是想請您,以您的專 業來打贏這場官司,我會達謝 您的恩情。

裁判案由:誣告等
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