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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許秀婉(年籍詳卷)代 理 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葉䕒澤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被 告 張煜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313號、110年度偵字第1068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許秀婉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䕒澤、張煜成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建築物罪及同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又被害人陳孟軍因已死亡,而不能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許秀婉為被害人陳孟軍之配偶,屬同條第2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葉䕒澤、張煜成因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57號審理中。而本案被害人陳孟軍業已死亡,聲請人許秀婉為被害人之配偶,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59頁),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關於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之意見,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均表示並無意見。此外,本院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 昕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