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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5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煥彰

黃鈺蕊共同選任辯 陳世煌律師護人

李冠穎律師被 告 李碧珠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惠珍

黃數鐶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被 告 張秀蕊選任辯護人 許嘉瑜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976號、109年度偵字第7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煥彰犯如附表九編號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鈺蕊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李碧珠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張惠珍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黃數鐶犯如附表九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5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張秀蕊犯如附表九編號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曾煥彰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曾煥彰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彰化縣伸港鄉鄉長,並於107年12月25日連任鄉長職位(惟因另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在案,業已停職)。黃鈺蕊係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下稱伸港鄉婦聯會,辦公室設於彰化縣○○鄉○○路000號,後遷至00路000號)之理事長(任期自104年7月起迄今),為曾煥彰之妻。李碧珠係婦聯會成立時之總幹事(任期自104年7月至105年2月),張惠珍自伸港鄉婦聯會成立時起,即在婦聯會擔任財務長。黃數鐶(為黃鈺蕊之妯娌)則自105年2月間起擔任婦聯會之總幹事,總幹事負責婦聯會之活動辦理、開會紀錄、文書製作、公文往返及名義上財務監督,理事長代表婦聯會,負責綜整婦聯會相關事宜,財務長兼會計則負責財務作帳、銀行領款支出等文書作業,其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惟均為義務職,並未支薪。而張秀蕊則於104年4月至105年10月間擔任彰化縣伸港鄉公所(下稱伸港鄉公所)之主任秘書,負責協助伸港鄉鄉長綜理鄉內事務,因而結識伸港鄉鄉長曾煥彰夫人黃鈺蕊。

二、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均明知依「彰化縣伸港鄉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應覈實報銷,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另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及台電公司核能火力工程處中部施工處(下稱中部施工處)申請經費補助應覈實核銷,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於104年10月14日舉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曁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之機會,明知依據該活動所列概算表,其中「紅布條」編列數量10條、單價新台幣(下同)1500元,共計1萬5千元,「租借音響(含燈光舞台)」單價2萬5千元,一組,共計2萬5千元,「場地佈置費(含搭帳棚10格及租50桌)」單價3萬元,一式,共計3萬元,「餐費」單價3500元,數量50桌,共計17萬5千元,且其等就上開品項之實際支出金額(如附表一「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均未達上開所編列之數額,且當天之餐食係由曾煥彰委託外燴業者蔡諒海所承辦,帆布係由曾煥彰介紹業者柯桂月予黃鈺蕊,由黃鈺蕊與柯桂月接洽後承攬,桌椅係由曾煥彰介紹業者黃朝明,再由黃鈺蕊向黃朝明接洽承租,蔡諒海、柯桂月及黃朝明均未有公司行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其餘所委託之承辦廠商亦無法出具可供核銷之收據,惟其等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曾煥彰(無證據證明知悉收據為空白或偽造)委託蔡諒海、黃鈺蕊自行或委請柯桂月、黃朝明等他人向附表一所示之廠商索討蓋有該廠商印章而其餘品項及金額均屬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黃鈺蕊復明知世和鮮花禮品社、吉品禮儀部及淞盛和漢料理店雖同意提供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僅供黃鈺蕊等人實報實銷而授權在實際支付之品項及金額內為之,竟逾越上開授權範圍,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於104年11月10日前某日,在上開空白收據上,填載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偽造「世和鮮花禮品社」、「吉品禮儀部」及「淞盛和漢料理店」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由李碧珠、張惠珍浮報請款。李碧珠、張惠珍明知前揭單據不實,仍由李碧珠製作金額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在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蓋印後,於104年11月15日,以彰伸婦聯字第019號函文檢附台電公司補(捐)助案成果報告及上開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等文書,持以行使向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申請補助款之核發(科目、金額如附表一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核給伸港鄉婦聯會新臺幣(下同)17萬9,000元,足生損害於世和鮮花禮品社、吉品禮儀部、淞盛和漢料理店,及台電公司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另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另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明知伸港鄉婦聯會所申辦之上開「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中「紅布條」之實際支出費用僅有1,578元,且該項目之支出費用業已向台電公司申請補助6,000元,「搭帳篷」之實際支出費用僅有3,000元,且該項目之支出費用業已向台電公司申請補助6,000元,而該活動中並未「租桌椅」,應無「租桌椅」之支出費用,竟以相同方式偽造附表二所示廠商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等請款核銷資料,於104年11月10日,以彰伸婦聯字第016號函文檢附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伸港鄉公所補助活動執行成果報告、及上開偽造之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接受彰化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及所附免用統一發票等文書,持向伸港鄉公所申請補助款之核發(科目、金額如附表二所示),致伸港鄉公所承辦人員核給伸港鄉婦聯會2萬4千元,亦足生損害於世和鮮花禮品社、吉品禮儀部,及伸港鄉公所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㈡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於105年1月1日舉辦「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明知依據該活動所列概算表中,其中「早點」編列數量4,000份、單價80元,共計32萬元,「帆布」單價800元,30組,共計2萬4千元,「椅子租金」數量1,200個,單價15元,共計1萬8千元,「誤餐費(便當)」單價80元,數量400個,共計3萬2千元,且其等就上開品項之實際支出金額(如附表三「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均未達上開所編列之數額,且當天之早餐係由黃鈺蕊請黃綉綿、陳永鎮煮鹹粥,帆布係由黃鈺蕊委託柯桂月承攬,椅子係由黃鈺蕊出面向黃朝明承租,其等並未有公司行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該次活動亦未向石心自助快餐店訂購便當,惟其等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附表三所示之「祥益囍餅蛋糕店」索討蓋有該廠商印章而其餘品項及金額均屬空白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黃鈺蕊明知祥益囍餅蛋糕店雖同意提供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僅供黃鈺蕊等人實報實銷而授權在實際支付之品項及金額內為之,竟逾越上開授權範圍,復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於105年1月25日前某日,並在上開收據上,填載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偽造「祥益囍餅蛋糕店」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由李碧珠、張惠珍浮報請款。李碧珠、張惠珍明知前揭單據不實,仍由李碧珠製作金額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在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上蓋印後,於105年1月25日,以彰伸婦聯字第028號函文檢附台電公司補(捐助)案成果報告及上開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文書,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行使以申請補助款之核發(科目、金額如附表三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就上開項目核給伸港鄉婦聯會6萬5,04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萬5,000元),足生損害於祥益囍餅蛋糕店,及台電公司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另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明知伸港鄉婦聯會所申辦之「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中,「早點」、「帆布」、「桌椅」及「便當」有如前所述因承攬廠商並未有公司行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或有實際支出亦未達概算表所編列之預算(詳細實際支出詳見附表四)等情形,惟其等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曾煥彰及黃鈺蕊共同委託張秀蕊向美而廉食品行索取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僅蓋有店章之空白收據,另由黃鈺蕊向柯桂月索取如附表四編號2、3僅蓋有店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由黃鈺蕊委託他人向石心自助快餐店負責人高梅娟索取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僅蓋有店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相同方式偽造附表四所示廠商之不實收據及不實之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於105年1月25日,以彰伸婦聯字第026號函文檢附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伸港鄉公所補助活動執行成果報告,及上開不實之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上開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收據等文書,持向伸港鄉公所行使以申請補助款之核發(科目、金額如附表四所示),致伸港鄉公所承辦人員就上開項目計核給伸港鄉婦聯會17萬4千元,足生損害於美而廉食品行、吉品禮儀部、石心自助快餐店,及伸港鄉公所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㈢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於106年1月1日舉辦「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明知依據該活動所列概算表,其中「宣傳紅布條8*3尺」編列數量15條、單價1,200元,共計1萬8千元,「宣傳紅布條16*3尺」編列數量3條、單價2千元,共計6千元,「旗幟」編列數量100支、單價250元,共計2萬5千元,「帆布」編列數量30格、單價800元,共計2萬4千元,「椅子租金」數量1,200個、單價15元,共計1萬8千元,「桌子租金」編列數量50張、單價80元,共計4千元,其等就上開品項之實際支出金額(如附表五「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均未達上開所編列之數額,且該次活動之帆布係由黃鈺蕊委託柯桂月承攬,椅子係由黃鈺蕊出面向黃朝明承租,其等並未有公司行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惟其等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請柯桂月、黃朝明等人向附表五所示之廠商索討蓋有該廠商印章而其餘品項及金額均屬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黃鈺蕊復明知世和鮮花禮品社、進豐禮儀社雖同意提供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僅供黃鈺蕊等人實報實銷而授權在實際支付之品項及金額內為之,竟逾越上開授權範圍,竟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於106年1月20日前某日,在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填載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由黃數鐶、張惠珍浮報請款。黃數鐶、張惠珍明知前揭單據不實,仍由黃數鐶製作金額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在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上蓋印後,於106年1月20日,以彰伸婦聯字第061號函文檢附台電公司補(捐助)案成果報告及上開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文書,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行使以申請補助款之核發(科目、金額如附表五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就上開項目核給伸港鄉婦聯會新臺幣(下同)9萬5,000元,足生損害於世和鮮花禮品社、進豐禮儀社,及台電公司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㈣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於107年1月1日舉辦「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明知依據該活動所列概算表,其中「宣傳紅布條8*3尺」編列數量15條、單價1,200元,共計1萬8千元,「宣傳紅布條16*3尺」編列數量3條、單價2千元,共計6千元,「旗幟」編列數量100支、單價250元,共計2萬5千元,「文宣(廣告單)」編列數量1萬張、單價2元,共計2萬元,「請柬」編列數量200張、單價20元,共計4千元,「摸彩券」編列數量6千張、單價1元,共計6千元,「早點」編列數量3500份,單價45元,共計15萬7500元,「礦泉水」編列數量250箱,每箱120元,共計3萬元,「誤餐費(便當)」編列數量350個、單價80元,共計2萬8千元,「場地設備」(含租借音響、充氣拱門、帆布租賃、桌椅租賃)編列數量1個,金額99500元,且其等就上開品項之實際支出金額(如附表六、七「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均未達上開所編列之數額,且當天活動之紅布條係向世和鮮花禮品社訂購,然實際支出金額僅有3,080元,且宣傳紅布條並未向全帥禮品行購買,當天之早餐亦非由新統意饗宴承攬,帆布係黃鈺蕊委託柯桂月承攬,椅子係由黃鈺蕊向黃朝明承租,並非向鮮進禮儀社租賃,其等並未有公司行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統一發票,惟其等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請柯桂月、黃朝明等他人向附表六所示之廠商索討蓋有該廠商印章而其餘品項及金額均屬空白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黃鈺蕊復明知世和鮮花禮品社、全帥禮品行、金埔里商店、鮮進禮儀社及吉品禮儀部雖同意提供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僅供黃鈺蕊等人實報實銷而授權在實際支付之品項及金額內為之,竟逾越上開授權範圍,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於107年1月18日前某日,並在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填載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偽造如附表六所示(附表六編號3除外,該統一發票雖內容不實,然係新統意饗宴負責人王寶欣依黃鈺蕊指示填寫)之不實統一發票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由黃數鐶、張惠珍浮報請款。黃數鐶、張惠珍明知前揭單據不實,仍由黃數鐶製作金額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在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上蓋印後,於107年1月18日,以彰伸婦聯字第085號函文檢附台電公司補(捐助)案成果報告及上開偽造之統一發票與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文書,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行使以申請核發補助款(科目、金額如附表六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因而核給伸港鄉婦聯會24萬7,000元,足生損害於世和鮮花禮品社、全帥禮品行、金埔里商店、鮮進禮儀社及吉品禮儀部,及台電公司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另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明知伸港鄉婦聯會所申辦之「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中,雖宣傳旗幟由世和鮮花禮品社承攬,惟實際支出僅有2萬1千元,未達概算表所編列之2萬5千元之預算,文宣品、請柬、摸彩券雖由宏福印書廠有限公司承攬,便當亦由青旺自助餐承攬,然實際支出均未達概算表所編列之預算(詳細實際支出及預算均詳見附表七),惟其等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黃數鐶、黃鈺蕊自行或委託他人向如附表七所示(附表七編號2至4除外,該統一發票雖內容不實,然係宏福印書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順良依黃數鐶指示所填寫)之世和鮮花禮品社及青旺自助餐負責人索取如附表七編號1、5僅蓋有店章之空白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相同方式偽造附表七所示廠商之不實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不實之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於107年1月18日,以彰伸婦聯字第084號函文檢附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伸港鄉公所補助活動執行成果報告、及上開不實之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所附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文書,持向伸港鄉公所行使以申請補助款之核發(科目、金額如附表七所示),致伸港鄉公所承辦人員就此部分項目計核給伸港鄉婦聯會8萬3千元,足生損害於世和鮮花禮品社及青旺自助餐,及伸港鄉公所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㈤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於108年1月1日舉辦「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明知依據該活動所列概算表,其中「誤餐費(便當)」編列數量400個、單價80元,共計3萬2千元,「場地設備」(含租借音響、充氣拱門、帆布蒙古包租賃、桌椅租賃),共計1場,單價99,500元,共計99,500元,且其等就上開品項之實際支出金額(如附表八「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均未達上開所編列之數額,且當天活動之帆布、蒙古包係由黃鈺蕊委託柯桂月承攬,桌椅係由黃鈺蕊向黃朝明承租,並非向泰欣生命禮儀社或吉品禮儀部租賃,因柯桂月、黃朝明並未有公司行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惟其等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請柯桂月、黃朝明向附表八所示之廠商索討蓋有該廠商印章而其餘品項及金額均屬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黃鈺蕊復明知青旺自助餐、泰欣生命禮儀社及吉品禮儀部雖同意提供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僅供黃鈺蕊等人實報實銷而授權在實際支付之品項及金額內為之,竟逾越上開授權範圍,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於108年1月21日前某日,在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填載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偽造如附表八所示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由黃數鐶、張惠珍浮報請款。黃數鐶、張惠珍明知前揭單據不實,仍由黃數鐶製作金額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在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上蓋印後,於108年1月21日,以彰伸婦聯字第103號函文檢附台電公司補(捐助)案成果報告及上開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文書,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行使以申請核發補助款(科目、金額如附表八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因而就此部分項目核給伸港鄉婦聯會10萬0,750元,足生損害於青旺自助餐、泰欣生命禮儀社、吉品禮儀部,及台電公司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三、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再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4年度臺上字第20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除證人即被告李碧珠及證人蔡諒海於警詢中之陳述,業經被告曾煥彰及被告黃鈺蕊爭執其證據能力,就被告曾煥彰及黃鈺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審判外之陳述,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應認並無證據能力外,其餘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163頁、第185頁、第204頁、第247頁、第483至484頁),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三、被告等人所為之自白或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據被告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抗辯,堪認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本院復參核其他證據資料,信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犯罪之各項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不爭執事項及辯解部分:㈠⒈被告曾煥彰: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辯稱:伊並未參

與伸港鄉婦聯會之活動規劃,就其實際活動支出情形並非詳知,亦不知伸港鄉婦聯會以不實支出憑證辦理核銷等語。

⒉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①本件不得以共同被告李碧珠之單一證詞逕為不利於被告

曾煥彰認定之證據,被告曾煥彰並未指示或干預伸港鄉婦聯會之人事決定權、是否辦理活動、各項活動之概算金額等事項。

②被告曾煥彰固有介紹廠商予伸港鄉婦聯會,然其並未實

際參與伸港鄉婦聯會之活動規劃,就其實際活動支出情形並非詳知,更無從知悉伸港鄉婦聯會有以不實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之情形,自無協助詐取財物之可能。

③本件被告曾煥彰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依鈞院向伸港鄉

公所函調101年至103年伸港鄉體育會辦理元旦升旗活動之相關補助資料可知,自101年起,每年伸港鄉公所辦理元旦活動,伸港鄉公所批核補助款之金額均為20萬元,足見被告曾煥彰批核伸港鄉婦聯會辦理元旦活動之補助款金額實未高於其他民間團體,顯無被告李碧珠所稱,經被告曾煥彰指示刻意提高概算金額以取得更高補助款之情形。另自104年至107年伸港鄉老人會、溪底社區、蚵寮社區等活動補助資料更可見,被告曾煥彰所核定之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會員大會補助金額甚至更低於一般社區,其餘民間團體辦理活動自伸港鄉公所得到之補助金額占概算金額之比例顯然更高於伸港鄉婦聯會,實難認有何為自己或伸港鄉婦聯會不法所有之犯意。況依證人即被告張秀蕊之證詞可知,伸港鄉婦聯會104年會員大會活動及105元旦活動之實際核銷並非由被告曾煥彰審核決行,而係被告張秀蕊以曾煥彰之甲章代為決行,是被告曾煥彰並未見過伸港鄉婦聯會所提出核銷之支出憑證內容,更無從知悉其與各該活動實際支出情形是否真實相符,自難僅以伸港鄉公所有依伸港鄉婦聯會所提出支出憑證內容撥付補助款項,即率認被告曾煥彰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又活動實際支出情形僅伸港鄉婦聯會與會人員始知悉,被告曾煥彰既無從知悉伸港鄉婦聯會活動實際支出情形,被告曾煥彰簽核准許核銷,亦僅依支出憑證所列項目補助該次活動花費,符合公款公用之目的,難認有何意圖為自己及伸港鄉婦聯會不法所有之犯意。再者,依伸港鄉婦聯會104年會員大會、105年元旦活動及107年元旦活動之概算表,該等活動之預算均遠高於被告曾煥彰所核定之補助金額,且被告曾煥彰所核定補助之金額亦非將伸港鄉婦聯會申請之項目全部核可,亦無刻意提高對伸港鄉婦聯會之補助金額,自無意圖為自己或伸港鄉婦聯會不法所有之犯意。④綜上,被告曾煥彰並未參與伸港鄉婦聯會之活動規劃,

就其實際活動支出並非詳知,顯無明知伸港鄉婦聯會以不實憑證詐取財物而協助之可能;又本件被告曾煥彰批核補助款金額、核銷支出憑證乃依伸港鄉婦聯會所提出之概算表,並參酌過往伸港鄉公所補助民間團體費用之情形而為認定,尚無何意圖為自己或伸港鄉婦聯會不法所有之犯意,基此,被告曾煥彰並未有任何起訴書所指摘之犯行,衡諸前揭判決意旨,公訴人提出之證據不足以達到有罪判決之合理確信,應為被告曾煥彰無罪之諭知。㈡被告黃鈺蕊:

⒈不爭執部分:被告黃鈺蕊除爭執被告曾煥彰並未指示或協

助被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黃數鐶等人製作不實憑證及經費明細表等向伸港鄉公所及台電公司辦理核銷外,對其餘客觀事實均不爭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並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期日時坦承其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

⒉爭執部分:

①被告曾煥彰並未指示或協助被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

蕊、黃數鐶等人製作不實憑證及經費明細表等向伸港鄉公所及台電公司辦理核銷。

②於準備程序中雖否認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

圖,對於伸港鄉婦聯會辦理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活動中,附表一、二之「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雖有活動補助結餘,但均以「基金」的名義存入伸港鄉農會之「張惠珍、柯素眉」聯名帳戶內,該筆基金係用於伸港鄉婦聯會如遇有其餘會務經費不足或獨居老人送餐費用不足時,會以善心人士捐款之名義,撥補上開費用,並無詐欺取財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至於附表三至附表八之「105至108年度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則均無結餘款,自無詐欺取財之客觀行為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惟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期日時坦承其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黃鈺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①被告黃鈺蕊並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共同正犯:本案伸港鄉婦聯會固有以不實憑證向伸港鄉公所辦理活動核銷,但起訴書並未論述伸港鄉婦聯會究假借公務員何職務機會為詐欺行為?亦未舉證證明同案被告彼此間有何利用公務員職務機會為詐欺行為?如何意思聯絡、行為分擔?公訴人並未負實質之舉證責任。

②被告黃鈺蕊主觀上並無詐欺之不法意圖:依照證人即共

同被告李碧珠之證詞,李碧珠在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期間,依其核銷之經驗,認為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之品項、金額必須相符,補助之金額才能核撥,並參酌被告黃鈺蕊之供述,可認定是因為被告李碧珠過去曾擔任線西鄉婦聯會總幹事,而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後,依其過去之經驗,始教導被告黃鈺蕊及張惠珍,核銷需要與概算表內容相符,持續以此方式辦理核銷。故被告黃鈺蕊主觀上認知需以概算表金額相同之收據始得作為核銷之憑證,並非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利益完成核銷程序,實難謂被告黃鈺蕊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況本案伸港鄉婦聯會辦理105、106、107年度元旦節能減碳活動並無結餘,不足之處尚須由其他活動結餘來填補,益證被告黃鈺蕊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犯意。

③倘鈞院認為被告黃鈺蕊仍具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

然被告黃鈺蕊自警詢、偵訊起就客觀事實即不爭執,勇於面對司法制裁,犯後態度良好,且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之餘款均如實存入二人聯名帳戶,待日後辦理其他公益活動不足時使用,並未作為個人私用,尚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懇請鈞院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④請斟酌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黃鈺蕊係因為伸港

鄉鄉長曾煥彰之妻,始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理事長,帶領婦聯會人員從事公益活動,且犯後就事實部分均坦承以告,深切悔悟,請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諭知,並同意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向公庫繳納款項。㈢⒈被告李碧珠:坦承犯行,認罪。

⒉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①本件法律上應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

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僅構成刑法上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概因伸港鄉婦聯會是民間團體,被告曾煥彰並非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②被告在偵查中(108年10月24日偵訊)自白犯罪,請依據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③另請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給予被告減輕其刑

,以及本件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④被告李碧珠於104年7月至105年2月任職伸港鄉婦聯會,

任職期間短暫,本案亦坦承犯行,先前並無前科,請給予被告李碧珠緩刑之機會。㈣⒈被告張惠珍:坦承犯行,認罪。

⒉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①就「「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

6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等四項活動,依據卷內105至107年婦聯會財務報表計算,上開活動花費收入扣除支出仍有不足,尚須婦聯會以其他收入來補貼該等活動支出;而「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公訴人亦表示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婦聯會在申請補助款後有盈餘。依常理判斷,被告張惠珍與伸港鄉婦聯會其餘成員在105年舉辦活動有虧損之情況下,仍願意不計辛勞及成本,繼續於106年以後持續辦理類似活動,由此似可證明被告等人確實係出於服務地方公益之目的而舉辦上開活動,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②至於「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

導活動」,雖依據104年婦聯會財務報表計算,該會辦理上開活動後,各項補助收入扣除支出仍有盈餘;且由婦聯會帳戶明細觀察,似無法得出婦聯會將之全數用於會務或公益支出。然依照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040號判決意旨,即便被告張惠珍不能證明伸港鄉婦聯會將104年活動盈餘全數用於會務或公益支出,但只要部分支用款項與婦聯會公務相關,即難認被告張惠珍等人有不法之犯意。

③請審酌被告張惠珍僅有高中畢業,為服務地方,義務擔

任伸港鄉婦聯會財務長,因不解法令,誤觸刑章,然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家境普通,犯罪情節輕微,事後也深具悔悟之意,請給予被告張惠珍從輕量刑;另被告張惠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自始至終均坦承犯罪,確有悔意,請宣告緩刑,給予被告張惠珍自新之機會。㈤⒈被告黃數鐶:坦承犯行,對檢察官起訴之客觀事實均不爭執,認罪。

⒉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①被告黃數鐶雖於其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期間,於該

會舉辦「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等三項活動,並以其他支出憑證及經費明細表向伸港鄉公所或台電公司辦理核銷之行為;然依據卷內106至107年婦聯會財務報表計算,上開活動花費收入扣除支出仍有不足,尚須婦聯會其他收入來補貼該等活動支出;而「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公訴人亦表示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婦聯會在申請補助款後有盈餘。依常理判斷,被告黃數鐶與伸港鄉婦聯會其餘成員在105年舉辦活動有虧損之情況下,仍願意不計辛勞及成本繼續於106年以後持續辦理類似活動,由此似可證明被告等人確實係出於服務地方公益之目的而舉辦上開活動,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②況本案被告黃數鐶擔任總幹事之伸港鄉婦聯會,依其組

織章程及辦理活動內容觀察,應屬於公益法人,故縱被告黃數鐶等人有以不實單據報帳申請補助款,但因被告黃數鐶等人係將補助款匯入婦聯會帳戶公款公用,並未落入私囊,揆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37號判決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號判決要旨,不能認為被告黃數鐶等人有不法之犯意。

③請審酌被告黃數鐶僅有高職畢業,因其為伸港鄉鄉長曾

煥彰之弟媳,為服務地方,義務幫忙伸港鄉婦聯會擔任總幹事,因不解法令,誤觸刑章,然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家境情況不佳,除為單親家庭外,尚須一人扶養4名子女,被告黃數鐶月入僅有4萬餘元,扣除家用後幾剩無幾,犯罪情節輕微,且無任何犯罪所得,事後也深具悔悟之意,請給予被告黃數鐶從輕量刑;另被告黃數鐶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自始至終均坦承犯罪,確有悔意,請宣告緩刑,給予被告黃數鐶自新之機會。㈥⒈被告張秀蕊:對檢察官起訴之客觀事實均不爭執,認罪。

⒉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①本案向彰化縣伸港鄉詐得款項者係「婦聯會」,而被告

張秀蕊明知該收據不實而核章,使婦聯會因此取得補助款之行為,在法律之適用上,不無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空間,而非以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相繩。

②被告張秀蕊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倘鈞院認為被告亦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亦請依同法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減刑。

③本案取得伸港鄉公所補助款者為「婦聯會」,被告張秀

蕊實際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不無再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之機會。④被告僅參與附表四以「美而廉食品行」之收據使婦聯會

詐得補助款,並非飽足自己私囊,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

二、認定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犯附表一、二伸港鄉婦聯會104年10月14日辦理「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部分,及附表三辦理「105年度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及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所犯附表四辦理「105年度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與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所犯附表五至八所示辦理「106年、107年、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理由及各項證據:

㈠訊據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張秀蕊等人對

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02、214、245、252、481、493、507、519至520頁;本院卷三第450頁、第497至508頁),所述互核大致相符,且有如附表九編號1至8「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張秀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曾煥彰雖辯稱:我否認有附表九編號4所示之犯行,我並

沒有叫被告張秀蕊去拿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美而廉食品行收據等語。惟查:證人張秀蕊於警詢時證稱:我曾經向美而廉食品行要過一張空白收據,該食品行就在我家斜對面,記得伸港鄉婦聯會當時核銷時收據不夠,有人(忘記是曾煥彰或黃鈺蕊)要我幫忙要一張收據,且曾煥彰告訴我要協助婦聯會核銷補助這件事,因此我向我家斜對面之美而廉食品行索取一張空白收據,我再交給伸港鄉婦聯會製作核銷憑證等語(見他2299卷二第5至6頁)。其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稱:105年元旦升旗活動,伸港鄉婦聯會是找人來煮鹹粥,活動後來要申請核銷補助時,曾煥彰或黃鈺蕊跟我說提供鹹粥的人無法開立收據,請我幫忙,跟我說要一張空白收據來,因為之前曾煥彰鄉長說伸港鄉婦聯會辦的活動請我盡量幫忙,而美而廉食品行剛好在我家斜對面,我就向老闆或老闆娘要一張空白收據,說婦聯會要使用,我就將空白收據交給李碧珠或是張惠珍等語(見他2299卷二第21至22頁;見本院卷一第251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是辦元旦升旗活動過一段時間,鄉長說活動辦這麼久錢都還沒有給廠商,他們有召集公所人員,可能是在討論無法核銷的問題,後來鄉長就請我過去,說要辦核銷,說我家對面有一家美而廉食品行,請我幫忙要一張收據,當時鄉長和鄉長夫人都在現場,但是是何人提出我忘記了,我想既然鄉長和鄉長夫人都開口了,身為下屬的我心想美而廉食品行就在我家對面,就去要了一張空白收據給理事長,至於後續如何處理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4頁)。揆諸證人張秀蕊歷次之證詞,對於因伸港鄉婦聯會所申辦之105年元旦健行活動之早餐係請人來煮鹹粥,無法開立收據,伸港鄉婦聯會無從核銷,故當時被告曾煥彰及被告黃鈺蕊均在場,由其中之一人指示其前往美而廉食品行索取收據,使伸港鄉婦聯會得據以核銷,故無論是被告曾煥彰或黃鈺蕊均知悉其等中之一人有指示被告張秀蕊索取收據,另一人亦未表示反對之意思,應係二人共同授意乙節,先後均證述一致,並無相互齟齬之處。核與證人張惠珍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及供稱:該張美而廉食品行之收據是張秀蕊拿來的,她說因為要核銷所以需要該收據等語相符(見他2299卷一第262至263頁、第297頁;本院卷一第210頁),且有該紙美而廉食品行所出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紙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第117頁)。衡情,被告張秀蕊斯時係擔任伸港鄉公所之主任秘書,負責協助鄉長即被告曾煥彰綜理鄉務,係被告曾煥彰之直接下屬,且其僅擔任伸港鄉婦聯會之會員,並非幹部需處理會務,自非於伸港鄉婦聯會中負責該會申請活動補助核銷之業務,業經其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他2299卷一第4頁),則伸港鄉婦聯會是否得以成功申請活動補助款之核銷,實與其無涉,倘其並非經他人授意或指示,並無動機主動替伸港鄉婦聯會向美而廉食品行索討空白收據,甘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以讓伸港鄉婦聯會順利申請活動補助款之必要。而被告曾煥彰當時為伸港鄉鄉長,係伸港鄉婦聯會理事長黃鈺蕊之先生,於伸港鄉婦聯會申辦各項活動期間,為使婦聯會所舉辦之活動順利進行,亦曾介紹柯桂月、黃朝明、蔡諒海等多名業者承攬婦聯會活動之部分業務,據被告曾煥彰所自承無訛,則因伸港鄉婦聯會申辦105年元旦健行活動中之早餐係找人煮粥,無法開立收據,因而無法就此部分金額順利核銷,然被告黃鈺蕊僅係伸港鄉婦聯會之理事長,被告張秀蕊又僅係婦聯會會員,並非負責婦聯會中申請活動核銷之業務,自對於被告張秀蕊而言並無指揮之權限,則由被告曾煥彰即被告張秀蕊之直接上司,與被告黃鈺蕊共同指示被告張秀蕊替伸港鄉婦聯會至美而廉食品行索討空白收據以利婦聯會核銷乙節,實屬事理之常。被告曾煥彰空言辯稱:我沒有指示被告張秀蕊乙節,亦未提出其餘具體事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㈢依據「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各項作業注意要點

」第壹篇、第一章、五(一)、(二)規定:「受補(捐)助單位領受各項促協金之支用,如有違背法令規定、未依原申請計畫運用、虛報或浮報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協助款項外,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促其改正或停止促協金申請至少一年。」、「各項促協金因申請補(捐)助涉及詐騙等行為之相關人員,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除必須繳還詐欺之款項外,應停止各項補(捐)助案件之申請及已核定案件之核銷。」(見他字2299卷一第145至163頁),另依據「彰化縣伸港鄉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三(八)、(十)規定:「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結束後15日內,檢具成果報告,並填製『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敘明執行成果,送本所辦理結報,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見調查站卷第15至16頁),而伸港鄉婦聯會非政府機關之民間機構,向台電公司或伸港鄉公所申請活動補助之促協金或補助金,自應按照計畫內容核實在經費範圍內覈實核銷,若實際開銷未達當初議定補助之金額,餘款應繳回予台電公司或伸港鄉公所,而被告黃鈺蕊、李碧珠、黃數鐶、張惠珍分別身為伸港鄉婦聯會之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長,欲向台電公司或伸港鄉公所申請促協金,自應對於上開要點詳加認識;而被告曾煥彰為伸港鄉鄉長、被告張秀蕊於伸港鄉主任秘書,更應知悉上開「彰化縣伸港鄉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之內容,據以辦理伸港鄉公所對於民間團體經費補助事宜,故其等關於對於活動補助之促協金及補助金申請經費應予實報實銷,實難諉稱不知。㈣綜上所述,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張秀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曾煥彰之辯解復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張秀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然修正後規定僅係將原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部分,予以明定在刑法,所定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與刑度均未變更,於被告所犯之罪刑並無影響,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刑法第210條之所謂「私文書」乃以私人身分所制作之文書,而同法第215條之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則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而言。按刑法上所謂文書,指記載人之一定意思或觀念之有體物,其存在之形式,具有多樣性,「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統一發票」足以表示出具該「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統一發票」上之商品或勞務均已提供,並業已收取該等商品或勞務對價之證明,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私文書。按刑法上之偽造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或簽發有價證券為構成要件之一,如行為人係基於有製作權人之授權而製作,固不能謂無製作權,惟若逾越授權之範圍而製作,即不得以曾獲授權而免其偽造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311號判決意旨可參。查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世和鮮花禮品社、吉品禮儀部、淞盛和漢料理店、祥益囍餅蛋糕店、美而廉食品行、進豐禮儀社、全帥禮品行、金埔里商店、鮮進禮儀社、青旺自助餐、泰欣生命禮儀社之收據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均為被告黃鈺蕊、黃數鐶自行或委託他人,或由被告曾煥彰委託被告張秀蕊(附表四編號1部分)向上開商號之負責人索取空白之收據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而被告黃鈺蕊等人及該等商號之負責人均應明知申請經費補助應覈實核銷,故該等商號之負責人提供上開空白統一發票僅供被告黃鈺蕊等人覈實核銷所用,被告黃鈺蕊等人竟在未告知該等商號負責人之情形下,自行或委託不詳人員,填寫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收據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顯已逾越該等商號負責人之授權範圍,並持以向伸港鄉公所或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行使之,揆諸前揭說明,應已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三、次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台電專案協助計畫促協金請款單」、「台電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係伸港鄉婦聯會因從事活動向台電公司或伸港鄉公所申請活動經費補助,活動結束後,須填寫上開文書據以申請經費核銷撥補,而附隨於其等業務所作成之文書,屬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

四、故核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及張惠珍就附表一、二(即犯罪事實二㈠部分)及附表三(即犯罪事實二㈡前段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核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及張秀蕊就附表四(即犯罪事實二㈡後段部分,惟被告曾煥彰、張秀蕊僅限於附表四編號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核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就附表五至八(即犯罪事實二㈢、二㈣、二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五、被告等6人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六、又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於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無身分等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等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犯罪,或教唆、幫助有身分等特定關係之人犯罪者,始有其適用。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固屬因從事業務之身分關係成立之罪,然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無從事業務之身分者與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者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成立共同正犯,並無援引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56號判決意旨可參。是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及張惠珍就附表一、二(即犯罪事實二㈠)及附表三(即犯罪事實二㈡前段)部分,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及張秀蕊就附表四(即犯罪事實二㈡後段)部分,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就附表五至八(即犯罪事實二㈢、二㈣、二㈤)部分所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成立共同正犯。

七、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及張惠珍就附表一、二(即犯罪事實二㈠)所及附表三(即犯罪事實二㈡前段)所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及張秀蕊就附表四(即犯罪事實二㈡後段)所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就附表五至八(即犯罪事實二㈢、二㈣、二㈤)所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各係基於一個整體犯罪計畫所為,且所實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有局部同一或重疊之情形,應評價為刑法上之一行為,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及張惠珍就附表

一、二(即犯罪事實二㈠)及附表三(即犯罪事實二㈡前段)部分,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及張秀蕊就附表四(即犯罪事實二㈡後段)部分,及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就附表五至八(即犯罪事實二㈢、二㈣、二㈤)部分,均應從一重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八、被告黃鈺蕊就附表一至八所示之上開8罪、被告李碧珠就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前揭4罪、被告張惠珍就附表一至八所示之上開8罪、被告黃數鐶就附表五至八所示之前揭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九、本件被告李碧珠、張秀蕊之辯護人為前揭被告2人辯護稱:以被告參與之情節、犯後的態度,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請求附條件之緩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5頁、第510頁;本院卷三第533頁);而被告黃鈺蕊之辯護人亦為被告黃鈺蕊辯護稱:被告黃鈺蕊在警詢、偵查中就客觀事實均不否認,勇於面對司法制裁,足見其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悟之心,且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結餘款均如實存入「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待日後辦理其他公務活動收入不足時使用,並未挪作被告黃鈺蕊個人使用,足見如處以加重詐欺之刑度,尚屬情輕法重,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7頁)。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時,始得為之,至於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本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犯罪之動機、主觀惡性、情節是否輕微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36號刑事判決參照)。被告黃鈺蕊為伸港鄉婦聯會之理事長,被告李碧珠為伸港鄉婦聯會之總幹事,被告張秀蕊則為伸港鄉公所之主任秘書,對於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申請經費補助,以及對於伸港鄉公所辦理民間團體補助活動經費之核銷,分別為其等業務執掌之範圍,對於相關機關經費申請、預算核銷之作業程序應當多加瞭解、深入研究,縱使渠等因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經費有所不足之情形,或其所委託之廠商無法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統一發票,亦應循合法途徑為之,詎渠等竟捨此不為,另採持其他廠商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收據等,浮報支出數量、金額等明顯違法之方式,申請活動補助款之核撥,雖伸港鄉婦聯會於「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及「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中,活動之補助款、贊助款之收入均不足支出活動之支出而無結餘,所申辦之「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中,利用此等開立虛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伸港鄉婦聯會浮報活動經費之方式,則取得高於該次活動實際支出之補助金,雖其等將上開活動結餘款亦存入伸港鄉婦聯會實際管領使用之伸港鄉農會「柯素眉、張惠珍」帳戶內,供伸港鄉婦聯會日後辦理活動或老人送餐金額不足時撥補使用,然此亦無礙該等行為之不法性,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環境或背景,致渠等僅能以此方式為之,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十、另被告李碧珠之辯護人另主張,請求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給予被告李碧珠減刑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10頁)。惟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無從事業務之身分者與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者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成立共同正犯,並無援引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已如前述,況被告李碧珠即為從事業務之人,故被告李碧珠並無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以正犯論」規定之適用,既無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即無依同條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李碧珠就本案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一至四部分),係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與被告黃鈺蕊、張惠珍、曾煥彰、張秀蕊(被告黃鈺蕊、張惠珍係附表一至四部分,被告曾煥彰、張秀蕊僅有附表四部分)成立共同正犯,即無從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十一、爰以被告6 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曾煥彰為伸港鄉鄉長,因其妻即被告黃鈺蕊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理事長,而伸港鄉婦聯會辦理「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時,早餐係委託他人煮粥,無法取得核銷所需要之收據,始委託時任伸港鄉公所主秘之張秀蕊出於方便至居家附近之美而廉食品行索取空白收據以核銷之犯罪動機;而伸港鄉婦聯會為一從事公益活動之民間團體,被告黃鈺蕊為伸港鄉婦聯會理事長,被告李碧珠、黃數鐶為婦聯會前後任總幹事,被告張惠珍則為婦聯會之財務長,其等均為義務擔任上開婦聯會職務,為無給職,除被告曾煥彰有一尚未確定之刑事案件尚在審理中外,其餘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素行,此有被告等6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7至51頁),素行尚稱良好,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基於為伸港鄉婦聯會所舉辦之公益活動申領補助費,尚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其等犯罪時未受刺激,因不諳法令規定而致罹刑章,被告曾煥彰為伸港鄉鄉長,被告張秀蕊於案發時為伸港鄉主秘,而被告黃鈺蕊、李碧珠、黃數鐶、張惠珍分別擔任伸港鄉婦聯會之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長,均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對於政府機關或國營企業補助民間團體申辦公益活動,理當有較諸常人更深切之體認,理應充分發揮其等於鄉里民間之影響力,促進鄉里長足發展,尤應恪守法制,遵照法定程序,如實申領「活動補助費」及「促協金」,竟以不實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統一發票」、「支出憑證粘存單」等文書持以申領補助款,顯已傷害伸港鄉公所或台電公司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公益活動、促進鄉里發展之美意,所為已悖乎法制對公職人員及民間公益團體幹部之殷切企盼;而被告曾煥彰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為高中畢業,現無業,已婚,育有三名兒女均已成年,需要扶養現在安養中心之父親,每月安養費用1萬8千元,目前經濟來源來自兒子女婿提供生活費用,經濟狀況不佳;被告黃鈺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國中畢業,職業家管,其餘同被告曾煥彰所述;被告李碧珠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高職畢業,現於議員服務處擔任秘書,月薪約3萬餘元,已婚,育有三名兒女都已成年,大女兒已婚,目前需扶養現年90幾歲之婆婆及因車禍重度殘障之二哥,經濟情況勉持;被告張惠珍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高職畢業,現擔任保險業務經理,收入不固定,二名子女均已婚,目前沒有需要扶養之家人,經濟情況尚可;被告黃數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高中畢業,單親,二名小孩成年未婚、均就業,目前於機械公司擔任業務科長,月薪約4萬多元,目前要負擔每月1萬8千元之公公療養費,經濟情況尚可;被告張秀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大學畢業,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均已就業,二名已經成家,現退休後身心狀況不佳,月退休金約2萬餘元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三第517至518頁);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及張秀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坦承犯行,被告曾煥彰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並參以被告6 人就本案犯行之參與程度、分工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黃鈺蕊、張惠珍所犯上開8罪、被告李碧珠、黃數鐶所犯上開4罪,均係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侵害之法益類似,且均係於104至108年舉辦類似公益活動而以相同模式為之,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十二、緩刑部分:本件被告李碧珠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李碧珠任職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之時間短暫,在本案也坦承犯行,之前並無前科,請求附條件之緩刑等語;被告張秀蕊之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以被告參與之情節、犯後的態度,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請求附條件之緩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5頁、第510頁;本院卷三第515頁);被告張惠珍、黃數鐶之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稱:被告二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迭次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確有悔意,應無再犯之虞,請求宣告緩刑,給予被告等人自新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三之辯護意旨書);而被告黃鈺蕊之辯護人亦為被告黃鈺蕊辯護稱:被告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理事長期間,帶領婦聯會人員從事諸多公益活動,如伸港老人送餐、捐血活動、淨攤活動等等,並無將伸港鄉婦聯會補助款據為己有之念頭,且事後就事實部分均誠實以告,深切悔悟,暨被告並無前科,一切事務均為公益所為,而非牟取私人利益,係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案犯行,犯後已深切悔悟且坦承犯行,絕無再犯之虞,為被告黃鈺蕊緩刑之諭知,亦同意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及向公庫繳納款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9頁)。經查,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張秀蕊等人前均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一第27頁、第31頁、第35頁、第47至48頁、第51頁),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均始終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且伸港鄉婦聯會為一公益團體,平時所舉辦之活動均為服務鄉親,其等係義務擔任伸港鄉婦聯會之幹部,均為無給職,亦無於本案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併予宣告緩刑4年、3年、4年、3年、2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本院並同時斟酌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張秀蕊等人之犯罪情節、資力等情狀,命其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20萬元、10萬元、12萬元、8萬元、5萬元之金額,以觀後效;倘被告等人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肆、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被訴附表六編號3及附表七編號2至4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基於偽造文書

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藉婦聯會於107年1月1日辦理「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由曾煥彰(此部分經本院認定無罪,詳述如後)、黃鈺蕊自行或向附表六編號3及附表七編號2至4所示之廠商新統意饗宴、宏福印書廠有限公司索討空白收據,黃鈺蕊復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偽造「新統意饗宴」、「宏福印書廠有限公司」等不實之統一發票發票,交由黃數鐶、張惠珍浮報請款。黃數鐶即製作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在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蓋印後,分別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伸港鄉公所申請補助款核撥(科目、金額如附表六編號3及附表七編號2至4所示)。因認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

㈡按刑法上所謂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以無權製作之人

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276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故倘該私文書為有權製作之人所製作,縱使內容虛偽,亦難以偽造私文書罪責相繩。

㈢查證人即新統意饗宴負責人王寶欣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證稱:1

07年1月1日新統意饗宴沒有承攬伸港鄉婦聯會辦理「迎接2018年元旦與建國107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早餐,107年1月1日新統意饗宴總價157,500元的統一發票確實是新統意饗宴的統一發票無誤,該發票應該是曾煥彰太太黃鈺蕊於107年1月1日至1月3日間找我開立的,總價、數量、單價都是依據她的要求所寫,因為之前曾煥彰、黃鈺蕊嫁女兒有在這裡辦喜宴,黃鈺蕊拿備註單據來叫我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我才補開統一發票給她,但是我不清楚相關抬頭、品名、數量及單價的意義等語(見他2299卷二第476至478頁、第483至487)。而證人即宏福印書廠實際負責人洪順良於警詢時證稱:我公司有承接「迎接2018年元旦與建國107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7年1月1日文宣1萬5千元、請柬4千元、摸彩券6千元的統一發票是我開立的,是婦聯會總幹事到我公司繳交貨款時,給我一張寫好品項跟數量的紙,叫我按照上面的金額開立發票,可能是因為這樣比較符合他們的預算等語(見偵12976卷一第220至222頁)。

㈣綜上證據資料,既附表六編號3及附表七編號2至4所示之統一

發票均為有製作權人(該等統一發票名義廠商之負責人)所製作,揆諸前揭說明,縱其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形,亦核與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不符,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被訴如附表一所示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均明知依「彰

化縣伸港鄉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向伸港鄉公所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申請經費補助應覈實核銷。詎其等竟與被告曾煥彰(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婦聯會不法之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詐欺取財等犯意聯絡,藉婦聯會舉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活動」之機會,由曾煥彰、黃鈺蕊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附表一所示廠商索討空白收據,黃鈺蕊復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交易廠商之不實收據,交由李碧珠、張惠珍浮報請款。李碧珠遂依此製作不實支出憑證粘存單及經費明細表向伸港鄉公所辦理核銷;及以不實支出憑證粘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劃支用經費明細表」向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辦理核銷,致伸港鄉公所主計人員及台電公司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撥款予伸港鄉婦聯會,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為伸港鄉婦聯會向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詐得8萬4,422元(附表一),為伸港鄉婦聯會向伸港鄉公所詐得2萬4,000元(附表二)。因認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就附表一部分涉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部分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等語。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所謂詐取財物,參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係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此部分之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被告雖有以不實收據或虛報加班費及向外交部申請護照委辦費,但各該護照委辦費納入公積金或結餘款後,因與其他項目混同,已無法區分各該護照委辦費是否供被告私人用途,且因部分支用款項與公務有關,難認被告於核銷及向外交部申請時,即有不法所有及詐欺之犯意,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必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始足當之。倘行為人確有公款公用,未落入私囊,即難認有不法所有之犯意,縱然其報帳憑證不齊全或以不實單據混充,仍只應就其不實單據部分令負偽造文書等相關罪名,尚無逕以貪污罪名相繩之餘地;而社區發展協會,為屬於公益性質之社團法人,非一般性質之社團法人,是被告所請領之補助款,如確有用於發展協會辦理其他活動或開會用餐而未納入私囊,即難謂被告是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此亦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號刑事判決可資參考。故揆諸前揭說明,可知縱使行為人係以不實之單據報帳申請補助,然倘上開補助款均供公益團體公款公用,並未落入私囊,即難認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退步言之,縱非上開補助款全數均公款公用,然倘該等補助款與其他公積金、結餘款混同支用,且部分支用款項係與公務相關,無法區分部分補助款確實挪作私用,亦無從認定被告即有詐欺之不法犯意。

㈢經查:

⒈伸港鄉婦聯會為公益團體:伸港鄉婦聯會最主要辦理老人送

餐及低收入戶的午餐,並在過年過節辦理公益活動,伸港鄉婦聯會活動是由理監事決議,會員分工合作等情,業據被告黃鈺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他2299卷一第306頁),核與伸港鄉婦聯會105年至108年會員大會手冊中「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4、105、106、107年會務、社服活動記錄報告」及「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5、106、107、108年度工作計畫」中記載,伸港鄉婦聯會歷年均主辦或協辦各項公益活動,包含元旦健行活動、愛心義賣活動、慶祝婦女節暨會員大會、捐血活動、淨灘活動、醫學講座、冬令救濟、伸港鄉運動會、才藝研習等活動外,關懷弱勢老人送餐亦為婦聯會之主要活動之一,以及每季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歲末幹部會議與不定時之節慶聯誼活動(如慶祝中秋節聯誼晚會等)、與當地社團之交誼活動等相符(見羈押陳述意見狀卷第25至29頁、第49頁、第59至65頁、第99頁、第113頁、第121至125頁、第189頁、第197至201頁、第261頁),足見其成立之目的,係在於促進伸港鄉地區婦女活動之發展,增進婦女福利,建立平衡婦女身心均衡發展之現代化社會,其工作項目除辦理增進伸港鄉地區婦女身心健康之活動外,亦辦理全民皆可參加之公益活動,均係促進伸港鄉地區居民之福利,確實屬於公益性質之團體無誤。

⒉伸港鄉婦聯會申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

源開發宣導活動」部分,其活動總收入(含贊助款及補助款大於該活動之總支出,故台電公司及伸港鄉公所之上開活動補助金扣除該活動之所有支出後,仍有剩餘,且伸港鄉公所及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均將上開補助款分別於104年12月7日、105年5月13日轉帳至伸港鄉婦聯會位於伸港鄉農會之戶名為「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帳戶內,因伸港鄉農會「柯素眉、張惠珍」之聯名帳戶係104年12月4日始開立,故上開活動結餘款則連同其餘活動之結餘款,再於105年6月8日再以基金結餘之名義存入彰化縣伸港鄉婦聯會位於伸港鄉農會「柯素眉、張惠珍」之聯名帳戶內等情,均如前述(見理由欄甲、伍、三、㈠),並有上開「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調查局卷第523頁),此部分之事實先可認定。

⒊然上開活動結餘款以基金名義存入前揭聯名帳戶後,亦係用

於婦聯會其餘之公益活動或關懷老人送餐等用途,並未落入被告李碧珠、黃鈺蕊、張惠珍或其他私人帳戶使用,亦未用於會員之間之婚喪喜慶、會員及委員、理監事之聯誼活動乙節,則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①證人張惠珍於警詢時供稱:伸港鄉農會辦理活動前,會先向

所有機關提出經費補助計畫書,該機關審查一定金額補助後,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後,就會檢據相關單據照片等資料向該機關申報核銷,但因活動過程中會有部分支出不符合機關補助及金額,所以就會多報可核銷項目來弭平整個活動的經費支出,若活動實際費用大於所有機關補助款,就由伸港鄉農會「柯素眉、張惠珍」(伸港鄉婦聯會帳戶)共同帳戶來支付不足款項;若活動實際支出小於所有機關補助款,就會將結餘資金存入伸港鄉農會「柯素眉、張惠珍」共同帳戶。伸港鄉農會「柯素眉、張惠珍」(伸港鄉婦聯會基金帳戶)共同帳戶,共有三種收入來源,第一種為委員、理監事款項,第二種為理監事款項,第三種是基金款項,第一種委員、理監事款項來源為委員、理監事每人年繳800元,用途為委員會餐敘、探視、喜慶等;第二種來源為理監事每人年繳1千元,用途為理監事聯誼餐敘;第三種來源就是前述伸港鄉婦聯會辦理各項活動的結餘款,用途主要為補足伸港鄉婦聯會辦理各項活動不足的款項,或辦理老人送餐等供應活動經費。我在記帳時,若辦理老人送餐款項,我就記載「善心人士」,若為舉辦活動結餘存入或透支支出之款項,則記載為「熱心人士」。而伸港鄉婦聯會帳戶內資金之領取係依據各年度婦女聯合會會員大會手冊來提領,提出之款項除如實支付廠商外,多出來的金額,在105年6月間經張秀蕊、黃鈺蕊和柯素眉討論後,他們決定並指示我另存入「柯素眉、張惠珍」帳戶內,屆時若婦聯會辦活動經費不足,則會用無名氏或熱心人士的名義,將款項自前揭「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提出後捐款給婦聯會,例如106年3月27日即以「無名氏贊助」婦聯會3萬元;如果老人送餐經費(存於十信帳戶內)不足,則會以「善心人士」名義,將款項自「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提出後,捐款給老人送餐關懷經費等語(見他2299卷一第260至261頁;他2299卷二第68頁)。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供稱及證稱:伸港鄉婦聯會之帳戶共有三個,在伸港鄉農會有兩個,十信帳戶有一個,伸港鄉農會帳戶戶名一個是伸港鄉婦聯會,另外一個是「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伸港鄉婦聯會帳戶的收入是每年會員大會的會員費用、辦理活動贊助款,及向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補助款,都會匯入這個帳戶內,辦理如會員大會等全會之活動均由該帳戶支出;「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就是理監事跟委員的帳戶,這個帳戶收入來源有三個,一個是委員的,一個是理監事的,一個是基金,基金是辦活動的結餘,因為實際上支出跟申請的補助如有多的結餘,就會存到該聯名帳戶內,基金是用在婦聯會其他會務如婦聯會申辦婦聯會或伸港鄉民之活動,或是關懷老人送餐的活動中如有不足,就會從這筆基金撥補,然後用善心人士或不明人士的名義撥付款項供婦聯會使用;十信帳戶是專款專用,如果有人捐款供老人送餐,就會把他存到該帳戶內,老人送餐之相關費用也是從這個帳戶支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6頁;本院卷三第262至263頁、第272至273頁);均核與證人即被告黃鈺蕊於警詢時供稱:就我所知,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有剩餘之金錢會存放在伸港鄉農會「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內,前揭活動金額如有剩餘,也是存在該聯名帳戶內;此部分伸港鄉婦聯會有兩本帳冊,一本帳冊會記載辦理活動實際金錢之出入及剩餘金額數目,剩餘金額會轉存於「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另一本帳冊則記載前述伸港鄉農會「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支出明細,主要是用在婦聯會活動及老人送餐補助;該兩本帳冊由張惠珍記載及保管,聯名帳戶內的支出需要我的同意等語(見他2299卷一第310至311頁),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及證稱:伸港鄉農會帳戶收入來源是會員每年會費收入200元,還有婦聯會顧問費用收入每年1500元、社會人士捐款及申請經費補助;這個帳戶的錢是用在婦聯會的會務,如會員大會,或是辦公益活動、元旦健行、節慶活動等會務支出及活動支出。「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收入來源是委員及理監事每人每年需繳交800元,及理監事每年需繳交1千元,是用於理監事開會或是聚餐的活動支出,另外還有一個來源是基金收入,是辦理活動經費補助結餘款,基金支出是用於獨居老人用餐支出,如獨居老人用餐帳戶內金額不足,就會用基金以善心人士捐款的名義來補助獨居老人用餐帳戶內之金額,另外如婦聯會活動有經費不足之情形,就會用熱心人士捐款名義撥款過去使用。而十信帳戶是獨居老人用餐之專款專用帳戶,收入來源是這部分的社會善心人士捐款,該帳戶的錢完全用在獨居老人用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89頁;本院卷三第237至238頁)相符,亦與卷內伸港鄉農會戶名:伸港鄉婦聯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戶名「柯素眉、張惠珍」、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所載(見調查局卷第515、523頁):106年3月27日以基金名義存入155,117元至上開「柯素眉、張惠珍」帳戶內,並於同日存入現金3萬元至前揭「伸港鄉婦聯會」帳戶內,以及卷內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戶名:伸港鄉婦聯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內記載(見調查局卷第531至533頁):105年12月20日、106年4月27日、106年5月31日、106年7月4日均以「善心人士」名義存入6千元、1千元、5千元、6,815元等情相符,足見上開活動結餘款雖係存入由伸港鄉婦聯會所持有使用之伸港鄉農會「柯素眉、張惠珍」帳戶中,然上開基金之使用,確實除再存入伸港鄉農會伸港鄉婦聯會之帳戶內作為婦聯會活動使用外,尚於伸港鄉婦聯會辦理獨居老人送餐之公益活動經費如有不足時,以「善心人士」之名義存入現金供該等公益活動使用。

②再者,上開伸港鄉農會之「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內之

收入來源雖有三:委員理監事款項、理監事款項及基金收入,且關於理監事茶點及餐敘、婚喪喜慶、理監事會議、幹部餐敘等費用與基金使用之會務支出雖亦於上開同一帳戶內支出,但實際上是專款專用,婚喪喜慶與委員、理監事開會及用餐,均使用委員理監事款項及理監事款項,基金部分則用於會務上,是分開作帳,只是用同一銀行帳戶等情,除據證人即被告張惠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外(見本院卷三第272至273頁),經本院核對伸港鄉婦聯會105至108年會員大會手冊中之「三種報表收入、支出說明」及104至107年財務報表(財務收支明細表)(報表一)、委員理監事聯誼會基金報表(報表二)、理監事基金報表(報表三)、老人送餐關懷捐助及支出明細表之記載一致(見羈押陳述意見狀卷第33至35頁、第73至91頁、第127至167頁、第203至241頁),益見上開活動結餘款確實僅作為伸港鄉婦聯會作為辦理大型活動之會務及關懷獨居老人送餐等公益活動使用,至於會員、委員、幹部、理監事之婚喪喜慶、聯誼餐聚等等交誼支出,係使用會員、委員、理監事收取之會費專款專用,並未使用前揭活動結餘款存入之基金。

㈣綜上所述,雖伸港鄉婦聯會申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

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雖有活動結餘款,均存入伸港鄉婦聯會所管領使用之帳戶內,然因伸港鄉婦聯會為公益民間社團,而上開結餘款均作為伸港鄉婦聯會辦理大型會務活動及關懷獨居老人送餐等公益支出上,並未挪做私人使用,亦未作為會員、委員、幹部、理監事之婚喪喜慶、聯誼餐聚等等交誼支出,揆諸前揭說明,縱然其報帳憑證係以不實單據混充,應僅就其不實單據部分令負偽造文書等相關罪名,而難謂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等人是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有詐欺取財或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犯行。㈤從而,依卷存證據資料,檢察官起訴被告黃鈺蕊、李碧珠、

張惠珍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嫌,尚難使法院確信被告等人上開被訴罪嫌屬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被訴前揭犯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等3人此部分之犯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被訴如附表三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及張秀蕊被訴如附表四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被訴如附表五、六、八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及張惠珍被訴如附表七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

秀蕊及黃數鐶均明知依「彰化縣伸港鄉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向伸港鄉公所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申請經費補助均應覈實核銷。詎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等6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婦聯會不法之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詐欺取財等犯意聯絡,藉婦聯會舉辦「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减碳宣導活動」、「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及「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等5項活動之機會,由曾煥彰及黃鈺蕊指示及協助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等人製作不實支出憑證及經費明細表向伸港鄉公所辦理核銷;及以不實支出憑證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劃支用經費明細表」向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中部施工處辦理核銷,致伸港鄉公所主計人員及台電公司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撥款予伸港鄉婦聯會,就「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部分,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為伸港鄉婦聯會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詐得6萬5040元(附表三),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及張秀蕊為伸港鄉婦聯會向伸港鄉公所詐得10萬8,500元(附表四);就「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减碳宣導活動」,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為伸港鄉婦聯會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詐得4萬1,260元;就「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减碳宣導活動」,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為伸港鄉婦聯會分別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詐得12萬2,725元(附表六)、向伸港鄉公所詐得1萬8,400元(附表七);就「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為伸港鄉婦聯會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詐得3萬5,650元。因認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既就附表三部分涉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及張秀蕊就附表四部分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就附表五、六、八部分涉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及張惠珍就附表七部分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等語。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故必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始能成立;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而言,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相同,係以公務員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161號、89年度台非字第3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是果行為人無詐欺取財之不法意圖及主觀犯意,即不能以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

㈢經查:

⒈伸港鄉婦聯會申辦「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

」之活動總收入(含贊助款103,000元、伸港鄉公所補助20萬元、彰化縣政府補助10萬元、台電補助款241,461元)為644,461元,惟該活動之總支出為682,630元(含活動保險、冰箱、帆布及椅子租金、摸彩品、印刷、礦泉水、舞台音響、毛巾、紀念品、早點及便當等、自行車等);「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活動總收入546,107元(含贊助71,500元、伸港鄉公所補助184,607元、彰化縣政府補助2萬元、台電補助款27萬元),惟該活動之總支出為778,267元(含籌備會議西點、保險、早點、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視、視訊盒、冰箱、自行車、租借音響設備布置桌椅等、紙袋、工作人員便當、電扇、清潔用品、雜支、吹風機、背心、紀念品、毛巾、宣導紅布條旗幟等印刷品、礦泉水、文具用品、瓦斯等費用);「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活動總收入606,000元(含贊助136,750元、伸港鄉公所補助199,250元、台電補助款27萬元),惟該活動之總支出為725,405元(含保險、早點等、電動機車、毛巾、電視機、視訊盒、冰箱、礦泉水、文具用品、自行車、工作人員便當、雜支、節能減碳宣導品、租賃音響設備布置及帆布桌椅、宣導紅布條等印刷品等費用),此有伸港鄉婦聯會105年財務報表(報表一)105/01/01-06/

30、105/07/01-09/21、105/10/05-12/31(見聲羈更一卷第341至343頁、第347頁、第351頁)、106年財務報表(報表一)106/01/01-106/05/31(見聲羈更一卷第353至355頁)、107年度財務報表(見聲羈更一卷第367至369頁)在卷可稽,見該等活動除無結餘款外,尚有不足之款項,需由伸港鄉婦聯會由其他會員收入支應。

⒉證人即被告張惠珍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對於105年度元旦

健行活動沒有結餘款,且有不足之處沒有意見,不足的部分是從婦聯會帳戶其他收入去支出,至於105年6月8日有一個基金結餘存入,是因為還有其他活動有結餘,才有錢存進去基金;106年元旦健行活動也是沒有結餘款,不足的部分也是用該帳戶內的其他收入,比如會員收入來支出,伸港鄉婦聯會辦理完106年元旦活動後就入不敷出,財務報表是負數,一直到收取常年會費才有足夠經費支出,106年3月27日匯入基金是代表105年6月8日到106年3月27日這期間所有活動加起來是有結餘款的;至於107年元旦健行活動也是沒有結餘款,至於在107年3月27日還有基金名義轉入18萬4325元,是因為該期間內所有活動加起來有結餘款,才有錢轉入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7至280頁)。

⒊而經本院詢問公訴人及被告等人對於伸港鄉婦聯會辦理105年

至107年元旦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依據財務報表顯示,該三次活動均無結餘款,公訴人及被告等人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三第283至284頁)。

⒋另伸港鄉婦聯會辦理108年度元旦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

因卷內並無伸港鄉婦聯會108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本院詢問公訴人就此活動是否有結餘能否舉出具體事證,公訴人具狀表示:「以檢方目前之證據,無法得知此次活動經費是否有結餘款」等語,亦有其所出具之補充理由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307頁),基於罪疑為輕,有利被告之原則,應認定伸港鄉婦聯會所申辦之108年度元旦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並無結餘款。

⒌綜上所述,既伸港鄉婦聯會所辦理之105年度至108年度元旦

健行暨節能減碳活動,無論其所獲得之贊助,抑或向伸港鄉公所、台電公司或彰化縣政府申請之補助款,均全數用於上開活動之支出,且上開贊助款及補助款用罄後,尚有不足之處,而需由伸港鄉婦聯會其他活動之結餘或常年會費等收入來支應,足認被告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等人於附表三,被告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等人於附表四(被告曾煥彰、張秀蕊僅就附表四編號1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等人於附表五至八雖有以不實之憑證持以行使來申請補助款等行為,惟其所浮報之款項均用於該次活動之相關支出及費用,業已全數用罄,而無剩餘款項,尚難認被告等人係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所為,亦難認被告等人係為圖伸港鄉婦聯會或到場參加活動之民眾之不法利益所為。是本案被告等人是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為,尚屬有疑,揆諸首揭說明,自難以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或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重罪相繩。

㈣綜合上情,依卷存證據資料,檢察官起訴被告曾煥彰、黃鈺

蕊、李碧珠、黃數鐶、張惠珍、張秀蕊所犯如附表三至八所示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嫌,所舉事證,尚不足使法院確信被告等人上開被訴罪嫌屬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被訴前揭犯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等6人此部分之犯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被告曾煥彰、張秀蕊被訴如附表四編號1至4所示之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附表四編號2至4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煥彰、張秀蕊與同案被告黃鈺蕊、李

碧珠、張惠珍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藉婦聯會於105年1月1日辦理「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附表四編號2至4之廠商取得空白收據後,再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偽造附表四所示「美而廉食品行」、「吉品禮儀部」及「石心自助快餐店」之不實收據,交付李碧珠、張惠珍浮報請款。李碧珠即製作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在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蓋印後,向伸港鄉公所詐取補助款(詐取之科目、金額如附表四所示),致伸港鄉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給婦聯會17萬4,000元之補助款。婦聯會扣除實際支出後,計詐得10萬8,500元。因認被告曾煥彰、張秀蕊就附表四編號1至4部分亦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附表四編號2至4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等語。

㈡經查:

⒈伸港鄉婦聯會申辦「105年元旦健行暨節能減碳活動」之總收

入為644,461元,惟該活動之總支出為682,630元,除無結餘款外,尚有不足之款項,需由伸港鄉婦聯會由其他會員收入支應,已如前述(見理由欄甲、肆、三、㈢⒈至⒊),尚難認被告曾煥彰、張秀蕊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難以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

⒉至被告曾煥彰、張秀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部分:

①由附表四編號2、3之椅子及帆布出租業者黃朝明、柯桂月之

證詞可知,被告曾煥彰雖有在該次105年至108年所辦理之元旦活動中曾打電話給黃朝明表示婦聯會要向其承租椅子,而柯桂月則是僅有於104年婦聯會心靈講座活動時,有接獲被告曾煥彰之電話要其與其妻黃鈺蕊接洽,其後有關承租數量、價格、請款、出具收據等事宜,則均由伸港鄉婦聯會理事漲黃鈺蕊直接與黃朝明柯桂月接洽,被告曾煥彰、張秀蕊均未過問或經手上開事宜,詳如後述(見理由欄乙、陸、三),況依據證人黃尊奎及證人即吉品禮儀部負責人李敏惠於警詢中之證詞(見偵12976卷一第93至95頁、第243至246頁),其等均未證稱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之吉品禮儀部收據與被告曾煥彰、張秀蕊有關,故難認被告曾煥彰、張秀蕊對於伸港鄉婦聯會以假收據浮報補助金額核銷乙節,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②而證人即附表四編號4所示石心自助快餐店負責人高梅娟則於

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我沒有承攬過伸港鄉婦聯會活動之便當,只有送便當去伸港鄉公所過,但是數量不超過100個,時間也不是105年1月1日,送便當去公所時,有將空白收據交給公所服務人員,可能是櫃臺的志工,我都會在收據上的「萬」空格前畫斜線,我沒有開立過3萬2千元的收據,附表四編號4的收據也有畫斜線和蓋好店章及「高梅娟」印章,我不知道是何人索取的等語(見他2299卷一第21至23頁、第176至177頁),是依證人高梅娟之證詞,上開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石心便當店之收據究竟由何人書寫文字及金額、證人高梅娟係將收據交給何人、何以作為伸港鄉婦聯會核銷「105年元旦健行活動」使用,均難認與被告曾煥彰、張秀蕊有關,益難見被告曾煥彰、張秀蕊就此部分伸港鄉婦聯會活動申請核銷之過程有何參與之犯行。

③另本院亦認定證人李碧珠所證述被告曾煥彰對於伸港鄉婦聯

會有實際決策權,亦可決定婦聯會辦理活動經費補助之概算,曾指示李碧珠去找收據及統一發票來核銷,並要符合當時申請之金額等節,因此部分僅係單一共犯之指述,且前後不一,復與其他共犯互核不符,尚難逕以此即認定被告曾煥彰知悉並指示以不實收據申請補助及對於伸港鄉婦聯會之運作有實質掌控權(詳如理由欄乙、陸、五。㈠至㈣);更遑論證人李碧珠並未提及證人張秀蕊對於伸港鄉婦聯會之運作有實質掌控權或直接指示其以虛偽收據申請核銷補助。

⒊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一方面無從證明被告曾煥彰

、張秀蕊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難以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另一方面,就附表四編號2至4所示之虛偽開立收據申請核銷部分,亦難認被告曾煥彰、張秀蕊對於伸港鄉婦聯會以假收據浮報補助金額核銷乙節,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復無從證明被告曾煥彰、張秀蕊知悉並指示以不實收據申請補助及對於伸港鄉婦聯會之運作有實質掌控權,均不足使法院達到被告曾煥彰、張秀蕊對於附表四編號1至4確有被訴上開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對於附表四編號2至4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因不能證明被告曾煥彰、張秀蕊此部分之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有罪,與本院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即被告曾煥彰、張秀蕊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6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法,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二、刑法沒收新制係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而制定。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係指犯罪行為人實際所獲得而對該犯罪所得具有事實上處分權者始屬之,至若犯罪所得非屬於犯罪行為人,對犯罪行為人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而2人以上屬於共犯關係,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或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為之;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

分配所得宣告沒收;如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 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倘有 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 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此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2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722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伸港鄉婦聯會申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

源開發宣導活動」部分,其活動總收入(含贊助款1萬元、伸港鄉公所補助5萬元、台電補助款18萬元)為24萬元,惟該活動之總支出為132,646元(含活動旗、印章橡皮章、會員背心、紙袋、場地帆布、音響、主持人及歌手費用、果汁高粱、獎狀及獎狀框、紀念品、帆布條、通訊錄、請帖收據、信封等),故台電公司及伸港鄉公所之上開活動補助金扣除該活動之所有支出後,仍有剩餘,且伸港鄉公所係將上開補助款於104年12月7日轉帳至伸港鄉婦聯會位於伸港鄉農會之戶名為「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帳戶內,台電公司則於105年5月13日以「待交」方式將上開補助款轉至伸港鄉婦聯會之上開帳戶內,此有收據2紙、伸港鄉婦聯會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存卷可參(見調查卷第45頁、第213頁、第515頁),而上開活動結餘款連同其餘活動之結餘款238,172元,於105年6月8日再以基金結餘之名義存入彰化縣伸港鄉婦聯會位於伸港鄉農會「柯素眉、張惠珍」之聯名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張惠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三第273頁、第275至277頁),且有彰化縣伸港鄉婦聯會104年度財務收支明細表104/10-104/

12、台電公司補助伸港鄉婦聯會領款收據及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見調查站卷第213頁、第523頁;聲羈更一卷第339頁)在卷可稽,是被告等人並未因此部分犯行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而伸港鄉婦聯會雖因上開活動有部分結餘款,然上開結餘款均存入伸港鄉婦聯會所管領使用之另一「柯素眉、張惠珍」聯名帳戶,且供婦聯會日後作為其他活動或老人送餐等公益支出使用,而不構成詐欺取財罪之適用,詳如後述,故此部分活動結餘款尚難認定因犯罪所得,爰不另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㈡至於伸港鄉婦聯會所申辦之「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

宣導活動」、「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减碳宣導活動」、「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及「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曁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等,被告等人所申請之活動補助款均全數用於上開活動之支出,且上開贊助款及補助款用罄後,尚有不足之處,而需由伸港鄉婦聯會其他活動之結餘或常年會費等收入來支應,是此部分被告等人及伸港鄉婦聯會均無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不另宣告沒收。

四、至於被告等人所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及業務上所登載不實之「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支出憑證黏存單」,均已交付台電公司臺中發電廠及伸港鄉公所,並非被告等人所有,爰不另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煥彰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彰化縣伸港鄉鄉長,並於107年12月25日連任擔任鄉長(業因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罪在案,現已停職),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伸港鄉婦聯會之理事長黃鈺蕊係曾煥彰之妻。曾煥彰自103年底擔任伸港鄉鄉長後,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即指示李碧珠協助黃鈺蕊著手成立婦聯會,於104年10月14日正式成立。曾煥彰與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等人表面上以成立婦聯會匡扶弱勢為名義,實際上係利用婦聯會為民間團體身分,藉以詐取各單位之補助金,曾煥彰明知依「彰化縣伸港鄉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應覈實報銷,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另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向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及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申請經費補助應覈實核銷,竟與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婦聯會不法之所有,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婦聯會舉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及「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等五項活動之機會,由曾煥彰及黃鈺蕊指示及協助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等人製作不實支出憑證及經費明細表向伸港鄉公所辦理核銷;及不實支出憑證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支用經費明細表」向台電公司臺中發電廠、中部施工處辦理核銷,致伸港鄉公所主計人員及台電公司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撥款(上開活動詳細之詐領補助款明細,均詳見起訴書附表一至八所載),因認被告曾煥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附表二、七部分【附表四被告曾煥彰此部分犯行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前已敘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三、五、六、八部分)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附表一至八部分【附表四此部分犯行認定被告曾煥彰有罪除外】)。

貳、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既認被告曾煥彰應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下列所使用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故有關證據能力自毋庸論敘。

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者,亦不得遽以自己片面之觀點,遽指其為違法,此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司法院大法官迭次於其解釋中,闡明無罪推定乃屬憲法原則,已超越法律之上,為辦理刑事訴訟之公務員同該遵守之理念。依此原則,證明被告有罪之責任,應由控訴之一方承擔,被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從而,檢察官向法院提出對被告追究刑事責任之控訴和主張後,為證明被告有罪,以推翻無罪之推定,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即屬其無可迴避之義務。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乃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察官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在。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亦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5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肆、末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藉補強證據之存在,限制自白在事實證明上之價值。茲所稱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資料而

言。其所得補強者,雖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仍須因補 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 足當之。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 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 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 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 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 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 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自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事前有所謀議而直接發生者為限,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惟共同正犯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而共犯(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為證人者,其陳述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以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亦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伍、公訴意旨認被告曾煥彰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無非係以證人黃朝明、柯桂月、蔡諒海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均提及被告曾煥彰與黃鈺蕊曾向其等接洽租賃桌椅、搭設帳棚及外燴乙事,及證人李碧珠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曾煥彰曾指示伊向台電公司及伸港鄉公所申請活動計畫補助,要虛報到概算金額,且婦聯會活動之籌備及經費支出均由被告曾煥彰及黃鈺蕊夫妻共同決定,故被告曾煥彰對於伸港鄉婦聯會之運作有實質掌控權等語,以及證人張秀蕊於警詢、偵訊證稱:伸港鄉婦聯會向伸港鄉公所申請補助,均由社政課長與被告曾煥彰討論後,由曾煥彰決定金額,且105年元旦升旗活動,當時曾煥彰及黃鈺蕊找廚師煮早點,無單據核銷,曾煥彰曾要求張秀蕊協助向美而廉食品行要一張空白收據核銷等語,為其主要論據。

陸、經詳細析論公訴人所舉出之以下積極證據,查:

一、證人即桌椅租賃出租業者黃朝明部分:㈠其於警詢中證稱:我認識曾煥彰、黃鈺蕊夫妻,曾煥彰是伸

港鄉鄉長,與二人僅有業務往來關係;我有承攬伸港鄉婦聯會辦理「迎接2019年元旦與建國108年度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桌椅租賃,是曾煥彰、黃鈺蕊向我接洽出租事宜,泰欣禮儀社108年1月1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是我提供給黃鈺蕊的,因為我沒有設立公司行號,所以我借用黃健淋的收據給黃鈺蕊核銷費用,收據內容應該是黃鈺蕊所寫,收據上之金額不實;至於「迎接2018年元旦與建國107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迎接2017年元旦與建國106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迎接2016年元旦與建國105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我也都有出租桌椅給伸港鄉婦聯會,106、107年確實均僅收13000至14000元,105年實際僅收約1萬餘元,上開鮮進禮儀社、進豐禮儀社、吉品禮儀部收據並非我所提供,收據上的數量及金額並不實在,不知為何有上開收據;另外我並沒有出租桌椅給伸港鄉婦聯會作為辦理「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據我所知活動辦理地點是在伸港鄉福安宮香客大樓,該處平時即備有桌椅,故不需要另外承租桌椅等語(見偵12976卷一第164至170頁)。

㈡於偵訊中結證稱:我有承攬108年元旦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

動之食材、爐灶、外燴廚師工資、桌椅,合計50500元,租桌椅部分單獨是19000元,是黃鈺蕊拿給我的,108年1月1日泰欣生命禮儀社的收據是我向姪孫黃健淋借空白收據交給黃鈺蕊,內容是黃鈺蕊自己寫的;107年1月1日我也有租桌椅給婦聯會進行元旦活動,出租價格約13000至14000元,(提示偵12976卷一第181頁)鮮進禮儀社收據不是我拿給黃鈺蕊的,這收據我不知道,(提示偵12976卷一第179頁具名「黃朝明」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紙)這兩張收據是黃鈺蕊向我要的,我去書局購買空白收據,然後向黃鈺蕊請款交給她的;106年1月1日、105年1月1日也有出租帆布、桌椅給婦聯會辦活動,106年出租價格約13000至14000元左右,105年出租價格約1萬餘元,(提示偵12976卷一第173、175頁)進豐禮儀社106年1月1日收據我不清楚,吉品禮儀部收據不是我寫的,是婦聯會自己寫的等語(見偵12976卷二第441至444頁)。

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8年1月我有出租桌椅給伸港鄉婦

聯會,是曾煥彰打電話來借的,當時沒有談到價格,只有打電話跟我說何時要用,辦好之後曾煥彰太太黃鈺蕊就叫我去拿錢,這次黃鈺蕊有向我要兩張收據,之前都沒有,這次我有向姪孫黃健淋拿空白收據給黃鈺蕊,曾煥彰沒有在管收據,他只有代替婦聯會說要租桌椅而已,至於要租多少桌椅、何種桌椅、多少錢以及之後的請款、跟我拿收據,都是黃鈺蕊跟我接洽(見本院卷三第76至78頁、第82頁);至於105至107年之元旦健行活動租賃桌椅,都是曾煥彰打電話跟我接洽,打電話跟我說大約要幾張桌子、幾張椅子,但是他不知道出租的價格,確實數量我要向婦聯會聯絡,請款都是向他太太黃鈺蕊請款,105至107年黃鈺蕊都不曾跟我說要收據,所以我不知道107年1月1日鮮進禮儀社、105年1月1日吉品禮儀部的收據我都沒有看過,也不是我拿給黃鈺蕊的,所以關於伸港鄉婦聯會跟我承租桌椅,曾煥彰只有打電話跟我說婦聯會要租桌椅,至於後面桌椅數量、單價以及關於錢與收據的事,主要都是黃鈺蕊與我接洽,曾煥彰並無經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3至88頁)。

二、證人即帆布租賃出租業者柯桂月部分:㈠其於108年12月18日警詢中證稱:我與二姐、弟弟、弟媳共同

經營新美帆布,新美帆布並未辦理營業登記;我與鮮進禮儀社、吉品禮儀部有業務往來關係;我有承攬「迎接2018年元旦與建國107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中搭帳篷工作,當時是曾煥彰及他太太黃鈺蕊二人都有打電話跟我接洽承攬前皆活動搭帳篷事宜,活動之後黃鈺蕊要我拿取收據讓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核銷,所以107年1月1日鮮進禮儀社租賃桌椅及同日吉品禮儀部租賃帆布之收據都是我拿給黃鈺蕊的,但我拿給她的是空白收據,非我填寫,何人填寫我不知道,因為新美帆布沒有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收據,所以黃鈺蕊向我表示,要我去向其他業者多拿1、2張空白收據給她,以防伸港鄉婦聯會報銷時寫錯,所以這些收據是我所提供的,但婦聯會實際只有支付帆布款項22800元給我,但是桌椅租賃並非我所承攬(見偵12976卷一第185至188頁);104年活動曾煥彰或黃鈺蕊沒有找我替伸港鄉婦聯會搭帳篷;105年之「迎接2016年元旦與建國105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我不記得有無替伸港鄉婦聯會搭帳篷;106年之「迎接2017年元旦與建國106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我有替他們搭帆布;108年之「迎接2019年元旦與建國108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我有替伸港鄉婦聯會搭帳篷,總價實際收取26500元,106至108年之元旦活動帳篷我有承攬,104年10月14日至108年1月1日之吉品禮儀部開立之6張收據並非我交給黃鈺蕊,吉品禮儀部的收據數量、總價也與實際金額不符,金額沒有那麼高,不是我所填寫(同上偵卷第188至189頁);因為新美帆布沒有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收據,加上黃鈺蕊要我去向其他業者多拿幾張空白收據給她,讓伸港鄉婦聯會向台電公司火力發電廠、彰化縣政府等單位辦理經費補助核銷,我才會拿前述吉品禮儀部、鮮進禮儀社等空白收據給黃鈺蕊,我也曾提醒黃鈺蕊每張收據最好不要超過5000元,因此對前述收據金額為何開立如此高我不清楚等語(見同上偵卷第190至191頁)等語。㈡於109年2月5日警詢時證稱:我有承攬伸港鄉婦聯會辦理「10

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之活動帆布搭設業務,共收取3000元租金;我也有承攬「迎接2016年元旦與建國105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帆布搭設業務,實際上我收取帆布租金15500元,收據是我向吉品禮儀部拿取空白收據,交給黃鈺蕊自行填寫內容等語(見偵12976卷一第15至16頁)。

㈢於本院審理時則具結證稱:105至108年伸港鄉婦聯會元旦活

動,我有承攬搭帳篷工作,當時第一年租帳篷是鄉長向我接洽,只有說婦聯會他太太辦活動要搭帳篷,要我去跟婦聯會接洽,價格部分沒有和鄉長談,是直接向婦聯會黃鈺蕊接洽,再來都是他太太打電話給我說元旦到了,我就過去她位於自強路的處所去找黃鈺蕊,鄉長不在,空白收據是黃鈺蕊要求的,她說如果可以拿收據給她,她可以去申請補助,我每年都有拿空白收據給黃鈺蕊,有鮮進禮儀社、吉品禮儀部以及一張明新商號的(見本院卷三第89至92頁);104年10月14日伸港鄉婦聯會會員大會暨婦女心靈講座活動,我也有承攬該次活動帆布之搭設,共收取3000元之價金,該次是黃鈺蕊與我接洽找我來搭設帆布,在哪邊搭設、搭設幾個、付款也都是黃鈺蕊跟我接洽,黃鈺蕊都會說如果妳有收據,方便的話就拿收據給她,我就會去跟禮儀社說如果方便的話就給收據,我就拿空白的收據讓黃鈺蕊自行填寫,(提示調查站卷第61、63、220頁)我有向吉品禮儀部拿收據,但不知道是不是用在這個地方(見同上卷第93至95頁);105至108年元旦活動之搭帳篷都是黃鈺蕊跟我接洽,我就會過去和她配合,請款也都是向黃鈺蕊請款,105年實際收取帆布租金為15500元,106年大約1至2萬元,最多是23000元,107年差不多2萬多元,總價是22800元,108年實際收取25000元,我請款時就會拿鮮進禮儀社或吉品禮儀部的空白收據給黃鈺蕊,她有說要空白的收據,可以申請補助,我沒有問她為何要空白的,曾煥彰只有剛開始介紹我給婦聯會時有打電話給我,後來都是我與黃鈺蕊接洽,關於請款、收據發票、錢的部分,曾煥彰都沒有涉入,他不知道我向婦聯會要多少錢,他從來沒有問過,也沒有參與等語(見同上卷第96至104頁)。

三、綜合上開證人黃朝明及柯桂月歷次之證詞可知,被告曾煥彰確實在伸港鄉婦聯會105年至108年所辦理之元旦活動中曾撥打電話給黃朝明表示婦聯會要向其承租桌椅,而關於伸港鄉婦聯會所辦理104年度婦女心靈講座及105年至108年元旦健行等活動中之承租帆布部分,僅有第一次係被告曾煥彰打電話向柯桂月表示要其與黃鈺蕊接洽,其餘有關承租數量、價格、請款、出具收據等事宜,均係由伸港鄉婦聯會理事長黃鈺蕊與黃朝明及柯桂月接洽,被告曾煥彰並未過問或經手上開事宜等情,核與證人即被告黃鈺蕊歷次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105年至108年伸港鄉婦聯會所辦理之「迎接元旦與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帆布、蒙古包租賃,都是由我打電話給柯桂月叫她去搭設的,我跟柯桂月洽商時,有跟她說要有收據才能核銷,當時並未指示她拿空白收據給我,是柯桂月自行拿空白發票交給我的,有時候廠商會先拿收據到會館交給我,我們婦聯會剛開始辦理活動,包括104年婦女心靈講座及105至108年元旦健行活動,有些廠商我不瞭解也不知道,會請曾煥彰推薦一下,讓我認識之後,由我去接洽,曾煥彰沒有幫我們拿過收據,請款也是和我接洽,曾煥彰不知道我們申請補助有以多報少的情形,收款及拿收據主要都是我等語(見偵12976卷二第305、307、310頁;本院卷三第233、249至251頁)相符,足見被告曾煥彰雖介紹業者柯桂月及黃朝明給當時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理事長之曾煥彰妻黃鈺蕊認識,然往後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之承租桌椅、帆布之數量、單價、總價、請款、拿取收據等事,業者主要均與黃鈺蕊接洽,被告曾煥彰均未參與等情,應堪認定,自難據以認定被告曾煥彰對於伸港鄉婦聯會以假收據或發票浮報補助金額核銷乙節,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四、證人即外燴承攬業者蔡諒海部分:㈠其於警詢中證稱(證人蔡諒海警詢證詞作為彈劾其證詞憑信性

之彈劾證據使用):我有承攬104年10月14日「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之餐飲,是伸港鄉長曾煥彰於前揭外燴前10幾天委託我辦理的,曾煥彰曾問我有沒有辦法開立發票,因為我沒有辦理公司登記,所以我告訴曾煥彰無法開立發票,但是曾煥彰笑一笑,還是要我辦理外燴,前揭餐飲之餐費是外燴結束後1、2天,曾煥彰叫我去伸港鄉農會,他本人也到伸港鄉農會,叫一位女士將外燴費用8萬餘元現金交付給我,前揭餐飲之餐費我沒有開立發票或收據給付款人,因為我沒有設立公司行號等語(見他2299卷一第5至7頁)。

㈡於偵訊中結證稱:我有承攬104年10月14日「104年會員大會

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之餐飲,是伸港鄉長曾煥彰叫我去做,一桌應該是3300元,好像是20幾或30幾桌,後來是曾煥彰叫我去伸港鄉農會向一位我不認識的女性拿錢,共多少錢我忘了,外燴沒有在開發票,收據我不記得有沒有開,太久了(見他2299卷一第171至172頁);後改稱:該次香客大樓外燴,我有向淞盛和漢料理店索取收據,應該是謝宗雄他太太寫好的,不是空白收據,我都是開實際金額(見他2299卷一第179頁)。

㈢於本院審理時則具結證稱:我有在104年10月14日婦聯會成立

大會承包他們的外燴,當時大約30桌左右,3000元一桌,當時是鄉長打電話給我,說他太太要接婦聯會,叫我去幫他太太開菜單,價錢是去婦聯會和他太太講的,鄉長在旁邊,他只有看一下沒有說話,錢是外燴過了4、5天到農會拿的,我打電話問鄉長,他叫我朋友打電話給我,叫我去農會拿,我過去農會時,鄉長在那裡跟朋友說話,鄉長叫我去跟一位我不認識的小姐拿錢,她就拿現金給我了,我有將淞盛的收據交給拿錢給我的小姐,她不是總幹事阿菊,我辦完外燴時,曾煥彰問我有沒有發票,我說沒有,他就說拿一張有店名的收據,所以我要請款的前一天,我就去跟淞盛拿,淞盛老闆謝宗雄叫他老婆拿給我,我說拿多少錢就開多少錢的收據,所以我拿到的收據是淞盛有填寫我要請款價錢的收據,是8、9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5至110頁);這次活動是鄉長打電話給我說他太太叫他找我去她那裡辦活動的,曾煥彰曾經問我能不能開發票,我說沒有公司登記,無法開發票,曾煥彰之後笑笑沒有說什麼,後來他又說要收據(見同上卷第112至113頁);(提示他2299卷二第83頁)收據是淞盛他們寫的,我只有拿一張淞盛的收據給她們,上面有寫金額,但是金額多少我忘記了,我在調查局的時候是說30桌左右,一桌是3200元或3300元,我忘記有沒有收到13萬3000元,因為我有車禍過,頭有受傷記不清楚(見同上卷第114頁);曾煥彰有跟我要收據,但是沒有跟我說要空白的或是收據要怎麼開立,我當時去農會拿錢時,曾煥彰沒有跟我一起過去,但我過去時他在農會跟朋友聊天,他有進去,叫我去跟某位女子拿錢,曾煥彰不知道我要拿多少錢,他只有叫我拿收據去(同上卷第116至117頁);我拿的淞盛收據是有寫金額的,我有叫他們寫我請款的實際金額,好像是謝宗雄太太寫的,但多少錢我真的忘記了,總價確定沒有到13萬3000元,我也搞不清楚為什麼只有一張淞盛的13萬3000元收據,我一直想,現在也想不出來,關於我請款多少錢以及收據怎麼開,曾煥彰都沒有指示我,他只有說沒有發票就寫一張收據過去等語(見同上卷第118至120頁)。

㈣綜觀上開證人蔡諒海之證詞,其於警詢時先是證稱:曾煥彰

有問我可否開立發票,我表示不行,所以該次外燴並未開立發票或收據請款,請款金額是8萬餘元的現金等語;然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則翻異前詞證稱:我有向淞盛料理要一張發票,上面有寫我請款的實際金額,但實際金額多少我忘記了,只記得是20幾到30幾桌,每桌金額3200或3300元,曾煥彰原本問我可否開立發票,我表示不行,後來曾煥彰有要求我開立收據等語,足見其對於曾煥彰有無要求其開立收據、其請款時究竟有無開立收據、收據上之金額為何、收據上記載是否為實際請款之金額等節,均有前後證述不一致且記憶不清之情形,遑論其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我向淞盛料理所索取的收據是有寫實際金額的等語,亦與證人即淞盛料理負責人謝宗雄迭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當時蔡諒海承辦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之外燴,因為沒有辦法開收據,所以來向我索取一張蓋好店章的空白收據,並說只是要申請經費等語不符(見他2299號卷一第131頁、第173至174頁;本院卷三第285至288頁),其證詞之憑信性尚有可疑,況證人蔡諒海自始至終並未證述被告曾煥彰有指示其浮報收據金額請款一事,自難僅憑其上開前後重大不一致且記憶模糊而有重大瑕疵之證述,而認被告曾煥彰有參與伸港鄉婦聯會以虛偽之收據金額浮報申請補助款項之情事。

五、證人即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李碧珠部分:㈠其於警詢中證稱(證人李碧珠警詢證詞作為彈劾其證詞憑信性

之彈劾證據使用):104年2月間曾煥彰聘我到伸港鄉公所擔任約僱人員,協助鄉長處理一般事務工作,至同年7月間曾煥彰指示我協助成立伸港鄉婦聯會,要我擔任總幹事一職至105年2月離職,並由曾煥彰太太黃鈺蕊擔任首任理事長,原因是伸港鄉原本有設立「伸港鄉婦女聯合會」,該婦女聯合會未經彰化縣府立案,無法向政府單位或社團申請補助,所以曾煥彰就再重新成立「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會員係由曾煥彰從原有的「伸港鄉婦女聯合會」舊有的會員過濾後組成,經縣府核准通過;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實際聽命於曾煥彰,伸港鄉婦聯會真正具有決策權者也是曾煥彰(見他2299卷一第206至207頁);104年會員大會暨心靈講座活動結束後,曾煥彰、黃鈺蕊都有向我表示辦理外燴業者蔡諒海沒有公司登記,無法開立發票或收據,要我去找收據或統一發票來核銷,並要符合當時申請的金額,所以我印象中有拜託伸港鄉公所機要周慶昌處理,應該是周慶昌拿回餐廳收據,我就依該張收據辦理核銷,是曾煥彰指示我用上開不實的發票向台電公司臺中發電廠辦理核銷的,蔡諒海應該是曾煥彰委託他來的(同上他卷第209至211頁);至於105年元旦健行活動之收據數量及金額,都是曾煥彰指示我依概算表上之金額來填寫收據數量與金額(同上他卷第215頁);伸港鄉婦聯會舉辦活動之經費概算大多由我就舉辦活動之性質、參加人員數量、活動支出項目等去預估所需經費,最後由鄉長曾煥彰決定概算金額,我自從接任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以來,有關經費補助部分都是由曾煥彰要求我去向伸港鄉公所或台電公司等單位申請補助款,我會先製作一份概算金額表交給曾煥彰及時任伸港鄉公所主秘張秀蕊二人看,曾煥彰曾告訴我概算金額要再抓高一點,伸港鄉公所才能給伸港鄉婦聯會多一點補助款項,所以概算費用額度也是曾煥彰告訴我要申請多少(同上他卷第216至217頁);因為當時向台電公司及伸港鄉公所申請計畫的概算金額較高,曾煥彰要求要虛報到概算金額,所以我才會向世和鮮花禮品社等拿空白收據來辦理核銷,曾煥彰也知道收據是假的(見偵12976卷二第61頁);而「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籌辦時,曾煥彰有在場並提供意見;經費支出及向何人採購,都由曾煥彰及黃鈺蕊夫妻獨斷決定,我們都沒有決定權,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之經費概算及核銷,應該曾煥彰比較清楚,因為核銷的概算金額是曾煥彰決定的(見同上偵卷第64至65頁)等語。

㈡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是曾煥彰找我去伸港鄉婦聯會擔任總幹

事,我擔任總幹事時,實際上聽從曾煥彰命令做事,申請補助款項的時候曾煥彰比較會指示我要怎麼做;曾煥彰叫我申請補助款跟彰化縣府、伸港鄉公所、台電申請,伸港鄉婦聯會要辦活動首先要提計畫書,曾煥彰會叫我寫計畫書,裡面有概算的金額,我辦過心靈講座跟婦聯會成立大會一起辦,是104年10月,還有105年元旦健行活動,計畫書部分都是曾煥彰請我處理;104年心靈講座及會員成立大會活動之外燴業者也是曾煥彰叫的(見他2299卷一第238至240頁);曾煥彰跟我說外燴業者沒有收據,我跟曾煥彰說沒有收據沒辦法申請補助,他要我自己想辦法,我就拜託機要周慶昌,說他淞盛和漢料理店在附近比較近,看他有沒有辦法去要,當時是主秘張秀蕊叫我去要發票,我有跟他講不能一次開這麼多錢,張秀蕊跟曾煥彰罵我說我不會核銷;就是張秀蕊叫我去要發票,我想說周慶昌比較有在用餐,就拜託周慶昌看哪裡可以要到收據,我拜託他去跟淞盛和漢料理店講要收據,要怎麼開周慶昌不清楚,怎麼開是我和淞盛和漢料理店講的;張秀蕊說要開13萬3000元金額,但一般外面店家在開都是開5000元以內,我是跟張秀蕊講說不能開這麼高金額的收據,發票才可以,張秀蕊說可以這樣開,他們都是這樣開,張秀蕊又去跟曾煥彰講我不會核銷,曾煥彰沒說什麼,他只是要我找總共18萬元的發票或收據回來核銷,不然台電的補助款就不會撥下來;是曾煥彰指示我用不實收據向台電申請核銷補助款;概算是我抓的,是曾煥彰說要抓高一點,台電的補助才能多一些,收據要照概算表寫才能核銷等語(見同上卷第242至245頁);曾煥彰和黃鈺蕊會說計畫書的概算表內項目金額由他們決定,會叫我抓高一點,曾煥彰從我提出概算表時起就會要求我概算表金額要列多少,他都會要求我要列高一點,這樣台電或公所才會補助多一些,所以大項的部分他們知道,但是細項也就是開立的品項跟金額由我決定、由我填寫,所以細項部分他們不知道,比如他們知道我去世和鮮花禮品社拿不實收據來製作黏存單,但收據內的細項他們兩人就沒有那麼清楚,有一部份收據是曾煥彰或黃鈺蕊拿給我,因為如不按照概算表去做就沒辦法核銷申請補助,但是曾煥彰說一定要核銷,所以如果他們沒有拿收據給我的話,我就要去找其收據來滿足概算表上的金額,才會製作不實收據申請補助(見偵12976卷二第93、95、103頁);(提示吉品禮儀部104年10月14日租音響金額25000元收據影本1張)收據可能是黃鈺蕊拿給我的(同上偵卷第95至96頁);104年10月14日伸港鄉婦聯會活動的音響、主持人及歌手是曾煥彰找的,吉品禮儀部25000元收據是曾煥彰給我的,拿給我的時候,上面品項及金額已經填好了,他指示我拿這張不實收據向台電申請核銷補助(同上偵卷第97頁)。

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淞盛和漢料理店的收據,我有拜託

周慶昌去拿,因為他是公關,比較認識餐廳,所以請他去幫忙,機要好像也沒有實際拿來,只是有拜託他去要;我在擔任總幹事時的業務鄉長比較知道要怎麼做,他指導理事長大部分會建議要怎麼做,會幫忙協助申請補助款,會一起去送計畫書,鄉長有要求我要提高概算金額,至於核銷的部分,鄉長有時候會拿收據給我讓我核銷,但是是拿發票或收據、拿哪一間的、是不是空白我都不記得了,如果比較久核銷金額還沒有下來,鄉長比較有介入,之所以會用不實的收據去申請補助,主要就是要按照概算表申請補助核銷,不然補助款就下不來;拿不實發票去申請補助當時是很多人再討論這個問題,不知道是誰講的(見本院卷三第156至161頁);我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負責文書及聯繫工作,在任時辦了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以及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這部分活動辦理是理監事開會決定,至於這些活動要向哪些單位申請補助、申請多少補助,理監事就不知道,這部分鄉長會給我建議要向哪些單位申請補助、申請多少錢的補助款,他也會協助我們進行經費補助,並說是照比例核定,所以申請的金額可以報高一點,好像有說總金額要到哪裡,但是有沒有說要確切到哪個金額我忘記了,至於細項有部分是我自己擬定,部分不是我抓的,申請多少錢補助款的概算書包含概算金額、品項細項等是我擬完之後送給鄉長看,鄉長覺得OK就會把公文送出去,此部分沒有再經過婦聯會開會;至於104、105年間會員大會跟理監事會議開會時,曾煥彰都沒有在場,也沒有介入婦聯會的會務(見本院卷三第162至168頁、第174至175頁、第178頁);至於核銷的部分要依照概算金額下去填寫,如果收據的金額、品項,與概算的金額、品項不符的話,錢就下不來,所以我才會弄這樣的收據來核銷,這是我自己核銷送件的經驗;104年10月14日租音響的吉品禮儀部25000元收據,我忘記怎麼來的;104年心靈講座的活動,我不記得曾煥彰本人有拿收據給我過,我只記得我自己和黃鈺蕊,張惠珍我比較少跟她接觸,不記得她有沒有拿,很多人在拿,如果我確定是誰親自拿我,可能就很清楚(見同上卷第170至172頁、第178頁),鄉長有指示我一定要照概算書全部金額撥下來才行(見同上卷第180頁)等語。

㈣綜合證人李碧珠上述證詞可知:

⒈關於被告曾煥彰對於伸港鄉婦聯會有無實際決策權部分:

證人李碧珠於警、偵訊時均證稱:我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時,實際聽命於曾煥彰,伸港鄉婦聯會真正具有決策權者也是曾煥彰等語;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我在擔任總幹事時的業務鄉長比較知道要怎麼做,他指導理事長大部分會建議要怎麼做,會幫忙協助申請補助款,但曾煥彰沒有介入婦聯會之會務,在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時,曾煥彰也沒有在場等語。足見證人李碧珠對於被告曾煥彰在伸港鄉婦聯會是否有真正決策權,或僅就活動申辦之補助給予建議、指導及協助,並未實際介入會務,伸港鄉婦聯會對於會務仍有自行決定之權力等節已有證述前後不一之情形。

⒉關於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經費補助概算之決定部分:證

人李碧珠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證稱:伸港鄉婦聯會舉辦活動之經費概算係由李碧珠就舉辦活動之性質、參加人員數量、活動支出項目等去預估所需經費,最後由鄉長曾煥彰決定概算金額,其會先製作一份概算金額表交給曾煥彰及時任伸港鄉公所主秘張秀蕊二人看,曾煥彰曾告訴我概算金額要再抓高一點,伸港鄉公所才能給伸港鄉婦聯會多一點補助款項,所以概算費用額度也是曾煥彰告訴其要申請多少等語,其於本院時雖亦證稱:婦聯會申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以及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要向哪些單位申請補助、申請多少補助等,是被告曾煥彰建議,也會協助進行經費補助,至於細項除特定項目外,是由李碧珠自行擬定,申請補助概算書包含概算金額、品項細項等是其擬完之後送給鄉長看,鄉長覺得OK就會把公文送出去,此部分沒有再經過婦聯會開會等語,惟對於被告曾煥彰對於概算之額度有無具體指定金額,則改稱:曾煥彰說是照比例核定,所以申請的金額可以報高一點,好像有說總金額要到哪裡,但是有沒有說要確切到哪個金額我忘記了等語。惟李碧珠此部分關於活動補助概算金額之擬定,則與證人黃數鐶、黃鈺蕊之證述明顯不符,證人黃數鐶於警詢中證稱:

伸港鄉婦聯會舉辦活動之經費概算是依據前總幹事李碧珠所留下之過往資料,我再與理事長黃鈺蕊討論,依現況(如會員人數、鄉民等)調整經費,並將活動概算表給補助單位確認補助額度,如果補助單位回覆照單全收,就依當初理事長黃鈺蕊與我決定活動概算執行,而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之籌備及經費支出會議大部分我與理事長黃鈺蕊、財務長張惠珍及常務監事柯素眉等幹部討論辦理活動及經費支出等多在位於伸港鄉自強路之會址舉辦,因為曾煥彰居住於該處,所以偶爾會在場,但不曾提供意見等語(見偵12976卷二第211至212頁),而證人黃鈺蕊於警詢、偵訊中則證稱:曾煥彰沒有干預婦聯會的事情,關於經費核銷部分,我當時都由李碧珠全權負責,我印章也交給她,我不是很懂也無法指示李碧珠,至於黃數鐶擔任總幹事後,因為辦理活動時婦聯會有20%自籌款,只好利用取得空白收據之方式,再由黃數鐶依照計畫書概算表下去填寫補充金額,...我與張惠珍、黃數鐶、柯素眉有一起討論概算書怎麼來的,所以才會這樣等語(見他2299卷一第341頁;偵12976卷二第304、365頁)。足見關於被告曾煥彰對於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申請經費補助之概算,究竟有無具體指示需虛報至一定金額,並實質介入概算表之製作,僅有證人即共犯李碧珠之單一證詞,且究竟被告曾煥彰有無實質指示概算之總金額,其亦有前後證述不一之情形,況證人李碧珠所證述上情,亦與證人黃數鐶、黃鈺蕊所證述之內容互核不符,實難僅憑上開有該等瑕疵可指之共犯單一證詞而遽信證人李碧珠所證述之情節為真。

⒊關於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活動經費補助核銷之收據取得部分

、核銷方式部分:①關於淞盛和漢料理店13萬3000元收據部分,證人李碧珠前於警詢時證稱:104年會員大會暨心靈講座活動結束後,曾煥彰都有向我表示辦理外燴業者蔡諒海沒有公司登記,無法開立發票或收據,要我去找收據或統一發票來核銷,並要符合當時申請的金額等語;然其於偵訊時又改稱:是張秀蕊要我去要收據,而且要我開金額13萬3000元的收據等語;②關於吉品禮儀部2萬5000元租借音響收據部分,其於偵訊時先是證稱:104年10月14日吉品禮儀部25000元租借音響收據應該是黃鈺蕊給我的,後於同次偵訊時改稱:音響、主持人及歌手是曾煥彰找的,吉品禮儀部25000元收據是曾煥彰給我的,拿給我的時候,上面品項及金額已經填好了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不記得吉品禮儀部2萬5000元收據是否為曾煥彰交給我的等語;③其餘收據部分,證人李碧珠前於警詢時證稱:105年元旦健行活動之收據數量及金額,都是曾煥彰指示我依概算表上之金額來填寫收據數量與金額;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又證稱:已不記得104年心靈講座的活動曾煥彰有拿收據給我過,我只記得我自己和黃鈺蕊,只記得鄉長有時候會拿收據給我,但是是哪一家、金額多少、是否空白,都不記得了等語;④關於如何核銷補助部分,其於偵訊時曾證稱:曾煥彰曾拿給我不實收據,並指示我拿該收據去申請核銷補助等語;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又改稱:曾煥彰是說活動補助是照比例核定,所以概算要抓高一點,至於核銷的部分要依照概算金額下去填寫,如果收據的金額、品項,與概算的金額、品項不符的話,錢就下不來,這是依據我自己核銷送件的經驗,所以才會以不實之發票來申請活動補助之核銷,拿不實發票去申請補助當時是很多人再討論這個問題但是不知道是誰講的等語;足見證人李碧珠之證詞,就上開重要之點,均有明顯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況對於淞盛和漢料理店收據之取得,證人蔡諒海及謝宗雄均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該發票係蔡諒海向淞盛和漢料理店負責人謝宗雄取得(見他2299卷一第179至180頁;本院卷三第107至110、113至114、118至119頁、285至288頁),而與證人李碧珠所證述係向時任伸港鄉主秘周慶昌取得之情節大不相同;至於如何核銷補助部分,除證人李碧珠之證詞有上開前後不一致之情形外,亦核與證人即共犯黃鈺蕊於108年11月28日羈押訊問、109年4月16日警詢及偵訊中均證稱:關於以不實收據核銷,是為了符合向台電公司及伸港鄉公所申請補助之計畫書填寫的收據,這都是張秀蕊教我們的,她跟張惠珍說要用概算表寫支出,是全額申請,實際上支出沒有那麼多,所以伸港鄉婦聯會不用負擔20%的自籌款,之後申報收據的模式都是這樣子的等語不相符合(見聲羈卷第644頁;偵12976卷二第301頁、第365頁);而概算表之製作,證人張秀蕊亦否認證人李碧珠所證稱做好概算表後會拿給曾煥彰與其看,之後才會申請補助等情(見本院卷三第187頁),即難認上開證人李碧珠僅憑其單一共犯且前後不一致又與他共犯互核不符之證詞,稱被告曾煥彰知悉並指示以不實收據申請補助及對於伸港鄉婦聯會之運作有實質掌控權乙節確信為真實可採。

六、至證人張秀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伸港鄉婦聯會向伸港鄉公所申請補助,均由社政課長與被告曾煥彰討論後,決定補助金額,補助經費之核銷,則授權我以曾煥彰之甲章代行等語(見他2299卷二第4頁、第20頁;本院卷三第188至189頁),且有「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伸港鄉公所社政課簽呈、伸港鄉婦聯會申請補助經費函文、申請核撥經費函文(見調查局卷第47、49、75、93、131、201頁)等件在卷可稽,應認證人張秀蕊上開證述內容為真。惟查,伸港鄉公所轄內之民間團體舉辦「迎接元旦與建國週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活動」已行之有年,先前均由伸港鄉體育會所申辦,自100年間開始舉行,而100年伸港鄉體育會申辦「迎接2012年元旦與建國100週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活動」向伸港鄉公所申請補助,經當時之伸港鄉鄉長林俊利同意核定為10萬元,後增加補助至13萬元,而101至103年伸港鄉體育會申辦「迎接2012年元旦與建國101週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活動」、「迎接2013年元旦與建國102週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活動」、「迎接2014年元旦與建國103週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活動」向伸港鄉公所申請補助,經當時之伸港鄉鄉長林俊利均同意核定為20萬元,此有彰化縣伸港鄉公所99年11月24日、99年12月27日、100年11月30日、101年11月28日、102年11月22日函文及彰化縣伸港鄉體育會100年10月25日、101年11月15日、102年11月15日函文(見本院附件卷二第17、23、37、65、69、95至96、132至133頁);相較於伸港鄉婦聯會於105年1月1日辦理「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107年1月1日辦理「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分別補助20萬元、19萬9250元,此有伸港鄉公所支出傳票共2份及伸港鄉婦聯會收據1紙附卷可參(見調查卷第

37、87、135頁),被告曾煥彰所核定之上開活動補助金額係低於或等於先前其他民間團體申辦類似活動之補助金額;而伸港鄉婦聯會於104年10月14日辦理「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之補助款,斯時擔任伸港鄉鄉長之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伸港鄉婦聯會5萬元是否明顯核定較高額之補助款部分,經本院向伸港鄉公所聲請調閱伸港鄉公所於104年度補助其他社團活動經費之申請及核銷相關文件盤點:①溪底社區之「104年溪底社區發展協會守望相助隊環保志工及關懷據點志工重點工作宣導聯繫及志工身體健康檢查暨聯誼活動」,活動計畫概算為86,900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3萬元;②老人會舉辦之「104年母親節親子聯誼暨銀髮族保健宣傳」活動,活動概算為36,200元,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2萬元;③溪底社區之「104年溪底社區發展協會長輩聯誼參訪活動」,活動計畫概算為122,000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3萬元;④蚵寮社區之「104年度端午節—粽香傳情活動」,活動計畫概算為20萬9千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12萬2千元;⑤溪底社區之「104年度端午節—粽香傳情活動」,活動計畫概算為10萬5千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2萬元;⑥蚵寮社區之「104年中秋節村民聯歡活動」,活動計畫概算為232,600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15萬元;⑦溪底社區之「104年績優社區觀摩參訪聯誼活動」,活動計畫概算為111,500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2萬元;⑧溪底社區之「104年慶祝中秋節暨資源回收宣導聯誼晚會」,活動計畫概算為12萬7千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2萬元;⑨蚵寮社區之「104年重陽敬老聯誼活動」,活動計畫概算為20萬6550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8萬元;⑩溪底社區之「104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志工及環保隊志工二隊志工聯合參訪績優社區活動」,活動計畫概算為15萬7400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3萬元;⑪老人會之「104年學齡學習中心成果展示暨結業式活動計畫補助」,活動計畫概算為3萬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2萬元;⑫蚵寮社區之「104年志工參訪聯誼活動」,活動計畫概算為11萬3700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3萬5千元;⑬老人會之「104年度推廣老人福利敬老最用心活動」,活動計畫概算為14萬1千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補助10萬元;此有上開活動之支出憑證黏存單、收據、伸港鄉公所核定補助函文、上開社團申請經費補助函文及活動計畫書、概算表等件附卷可參(見附件卷二第31至32頁、第49至50頁、第51頁、第53至54頁、第55至56頁、第60至61頁、第77頁、第79頁、第83至84頁、第97至98頁、第99頁、第101至103頁、第121至122頁、第137至138頁、第141頁、第143至144頁、第165頁、第167至168頁、第172至173頁、第188至189頁、第192至193頁、第195至196頁、第213至216頁、第223至224頁、第238至239頁、第241至244頁、第254至255頁、第257至258頁、第309至310頁、第324至325頁、第327至330頁、第334至336頁、第349至350頁、第360至361頁、第363至364頁、第389至390頁、第394至399頁),綜合彙整上開活動之伸港鄉公所核定補助款與活動概算經費之比例為18%至67%之間,經與伸港鄉婦聯會所舉辦之「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相較,該活動計畫概算為40萬6800元,而伸港鄉公所經被告曾煥彰核定此次活動補助5萬元,亦有伸港鄉公所支出傳票、伸港鄉婦聯會收受上開補助款之收據、伸港鄉公所104年10月8日函文、伸港鄉婦聯會104年10月2日函文及活動概算表附卷可參(見調查局卷第37頁、第45頁、第71至75頁、第81頁),伸港鄉公所經鄉長曾煥彰核定此次活動之補助款及概算比例僅有12%,尚低於伸港鄉公所經鄉長曾煥彰核定同年度其他民間團體申請活動補助款之比例;實難認被告曾煥彰有以其鄉長職權刻意提高補助伸港鄉婦聯會活動補助經費,並指示婦聯會虛報活動概算金額及以虛偽收據申請補助核銷,藉以為伸港鄉婦聯會詐取活動補助金之犯意。

七、末查,關於105年伸港鄉婦聯會申辦「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活動總收入(含贊助款,政府機關與台電補助金額,下同)為644,461元,惟該活動之總支出為682,630元;「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活動總收入546,107元,惟該活動之總支出為778,267元;「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活動總收入606,000元,惟該活動之總支出為725,405元,該等活動除無結餘款外,尚有不足之款項,需由伸港鄉婦聯會由其他活動之結餘款或會費收入支應;而公訴人並未能提出伸港鄉婦聯會108年度之財務報表或舉出任何具體事證以資證明「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確實有結餘款,是尚難認被告曾煥彰及其餘被告就附表三至八部分之行為係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所為,亦難認被告曾煥彰係為圖到場參加活動之民眾之不法利益所為。本案被告曾煥彰是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為,尚屬有疑,均如前所述。

八、綜上,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無從證明被告曾煥彰就起訴書所載犯行部分(惟附表四編號1部分除外),對於伸港鄉婦聯會以假收據或發票浮報補助金額核銷乙節,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無從證明被告曾煥彰知悉並指示被告李碧珠以不實收據申請補助及對於伸港鄉婦聯會之運作有實質掌控權等節,且附表三至八所示之105年至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均無結餘款,而難認被告曾煥彰有何出於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不法意圖,是依卷存證據資料,被告曾煥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附表二、七部分)、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三、五、

六、八部分)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附表一至八部分【附表四編號1認定被告曾煥彰有罪,及附表四編號2至4認定被告曾煥彰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外】)部分,尚無從使本院獲得被告曾煥彰上開犯行之確信,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煥彰確實涉犯前揭犯嫌,不能證明被告曾煥彰此部分之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 官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

婦聯會104年10月14日辦理「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詐領補助款明細【台電公司部分】(金額幣別及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單據品名 交易廠商及收據出處 核銷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 詐領金額 補助機關 1 紅布條 世和鮮花禮品社 調查站卷第217頁 6,000 1,578 4,422 台電公司 2 租借音響 吉品禮儀部 調查站卷第218頁 25,000 10,000 15,000 台電公司 3 租桌椅 吉品禮儀部 調查站卷第219頁 9,000 0 9,000 台電公司 4 搭帳篷 吉品禮儀部 調查站卷第220頁 6,000 3,000 3,000 台電公司 5 餐費 淞盛和漢料理 調查站卷第221頁 133,000 80,000 (證人蔡諒海外燴費) 53,000 台電公司 合計 179,000 94,578 84,422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二):

婦聯會104年10月14日辦理「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詐領補助款明細【伸港鄉公所部分】(金額幣別及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單據品名 交易廠商及收據出處 核銷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 詐領金額 補助機關 1 紅布條 世和鮮花禮品社 調查站卷第55頁(收據2紙) 9,000 0 9,000 伸港鄉公所 2 租桌椅 吉品禮儀部 調查站卷第59頁 6,000 0 6,000 伸港鄉公所 3 搭帳篷 吉品禮儀部 調查站卷第61、63頁(收據2紙) 9,000 0 9,000 伸港鄉公所 合計 24,000 0 24,000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三):

婦聯會105年1月1日辦理「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詐領補助款明細【台電公司部分】(金額幣別及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單據品名 交易廠商及收據出處 核銷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 詐領金額 補助機關 1 早點 祥益囍餅蛋糕店 調查站卷第258頁 65,040 【起訴書誤載為65000】 0 65,040 台電公司 合計 65,040 0 65,040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四):

婦聯會105年1月1日辦理「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詐領補助款明細【伸港鄉公所部分】(金額幣別及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單據品名 交易廠商 核銷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 詐領金額 補助機關 1 早點 美而廉食品行 調查站卷第117頁 100,000 40,000 60,000 伸港鄉公所 2 帆布 吉品禮儀部 調查站卷第119頁 24,000 15,500 8,500 伸港鄉公所 3 椅子租金 吉品禮儀部 調查站卷第119頁 18,000 10,000 8,000 伸港鄉公所 4 便當 石心自助快餐店 調查站卷第123頁 32,000 0 32,000 伸港鄉公所 合計 174,000 65,500 108,500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五):

婦聯會106年1月1日辦理「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詐領補助款明細【台電公司部分】(金額幣別及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單據品名 交易廠商及收據出處 核銷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 詐領金額 補助機關 1 宣傳紅布條8×3 世和鮮花禮品社 調查站卷第293頁 18,000 1,440 16,560 台電公司 2 宣傳紅布條16×3 世和鮮花禮品社 調查站卷第295頁 6,000 1,500 4,500 台電公司 3 旗幟 世和鮮花禮品社 調查站卷第297頁 25,000 20,000 5,000 台電公司 4 帆布 進豐禮儀社 調查站卷第315頁 24,000 22,800 1,200 台電公司 5 租借椅子 進豐禮儀社 調查站卷第315頁 18,000 6,000 12,000 台電公司 6 租借桌子 進豐禮儀社 調查站卷第315頁 4,000 2,000 2,000 台電公司 合計 95,000 53,740 41,260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六):

婦聯會107年1月1日辦理「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詐領補助款明細【台電公司部分】(金額幣別及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單據品名 交易廠商及收據或統一發票出處 核銷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 詐領金額 補助機關 1 宣傳紅布條8×3尺 世和鮮花禮品社 調查站卷第385頁 4,800 3,080 (1,680+1,400) 1,720 台電公司 2 宣傳紅布條16×3尺 全帥禮品行 調查站卷第387頁 6,000 0 6,000 台電公司 3 早點 新統意響宴 調查站卷第389頁 157,500 85,395 72,105 台電公司 4 礦泉水 金埔里商店 調查站卷第391頁 7,200 0 7,200 台電公司 5 租賃桌子 鮮進禮儀社 調查站卷第395頁 4,800 2,000 2,800 台電公司 6 租賃椅子 鮮進禮儀社 調查站卷第395頁 25,200 10,000 15,200 台電公司 7 租賃背椅 鮮進禮儀社 調查站卷第395頁 4,500 1,000 3,500 台電公司 8 帆布 吉品禮儀部 調查站卷第397頁 37,000 22,800 (柯桂月搭建) 14,200 台電公司 合計 247,000 124,275 122,725附表七(即起訴書附表七):

婦聯會107年1月1日辦理「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詐領補助款明細【伸港鄉公所部分】(金額幣別及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單據品名 交易廠商及收據或統一發票出處 核銷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 詐領金額 補助機關 1 宣導旗織 世和鮮花禮品 調查站卷第165頁 25,000 21,000 4,000 伸港鄉公所 2 文宣(廣告單)含夾報 宏福印書廠有限公司 調查站卷第167頁 20,000 15,000 5,000 伸港鄉公所 3 請柬 宏福印書廠有限公司 調查站卷第167頁 4,000 1,600 2,400 伸港鄉公所 4 摸彩券 宏福印書廠有限公司 調查站卷第167頁 6,000 3,000 3,000 伸港鄉公所 5 便當350個 青旺自助餐 調查站卷第173頁 28,000 24,000 4,000 伸港鄉公所 合計 83,000 64,600 18,400附表八(即起訴書附表八):

婦聯會108年1月1日辦理「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詐領補助款明細【台電公司部分】(金額幣別及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單據品名 交易廠商及收據出處 核銷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 詐領金額 補助機關 1 便當400個 青旺自助餐 調查站卷第469頁 32,000 25,600 6,400 台電公司 2 租賃桌子 泰欣生命禮儀社 調查站卷第473頁 3,750 2,000 1,750 台電公司 3 租賃背椅 泰欣生命禮儀社 調查站卷第473頁 2,800 1,000 1,800 台電公司 4 租賃圓椅 泰欣生命禮儀社 調查站卷第473頁 25,200 10,000 15,200 台電公司 5 帆布租賃 吉品禮儀部 調查站卷第475頁 21,000 16,100 4,900 台電公司 6 蒙古包租賃 吉品禮儀部 調查站卷第475頁 16,000 10,400 5,600 台電公司 合計 100,750 65,100 35,650附表九:

編號 犯罪事實 行為人 證據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台電公司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一】 黃鈺蕊 張惠珍 李碧珠 被告之供述: ㈠被告黃鈺蕊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305至317頁、第337至344頁、聲羈260卷第29至35頁、聲羈更一5號卷第641至645頁、偵12976卷二第299至314頁、第363至367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230至259頁) ㈡被告張惠珍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55至267頁、第293至301頁、第65至69頁、偵12976卷二第159至168頁、第199至203頁、本院卷一第195至216頁、本院卷三第259至285頁) ㈢被告李碧珠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05至218頁【此部分警詢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鈺蕊有罪之證據】、第237至248頁、偵12976卷二第59至65頁【此部分警詢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鈺蕊有罪之證據】、第89至103頁、本院卷一第155至173頁、第503至512頁、本院卷三第156至186頁) 證人曾煥彰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349至358頁、第373至379頁、聲羈260卷第19至25頁、聲羈更一5卷第641至652頁、偵12976卷二第375至385頁、第399至403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69至122頁、第147至194頁、第227至289頁) 附表一編號1: ㈠證人楊勝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32至36頁、偵12976卷二第41至43頁) ㈡凱旋堡企業有限公司(世和鮮花禮品社)應收帳款明細表(偵12976號卷一第39頁) ㈢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217頁) 附表一編號2、3、4: ㈠證人黃尊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94至95頁) ㈡證人李敏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245至246頁) ㈢證人黃朝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63至170頁、偵12976卷二第441至443頁、本院卷三第76至89頁) ㈣證人柯桂月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5至17頁、第185至191頁、本院卷三第89至104頁) ㈤收據3紙(調查站卷第218頁、第219頁、第220頁) 附表一編號5: ㈠證人蔡諒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5至7頁【此部分警詢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鈺蕊有罪之證據】、第171至172頁、第179至180頁、本院卷三第105至121頁) ㈡證人謝宗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129至131頁、第172至174頁、第179頁、本院卷三第285至289頁) ㈢證人陳秀菊於警詢之證述(他2299卷二第74至77頁) ㈣證人周慶昌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他2299卷二第79至81頁、本院卷三第150至156頁) ㈤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22頁) 104年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台電補助資料: ①台電公司-補助伸鄉婦女聯合會及領款收據-18萬元(調查站卷第213頁) ②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促協金請款單-104年(調查站卷第215頁) ③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104年(調查站卷第216頁) ④台電公司補助案成果報告及活動照片(調查站卷第223至228頁) ⑤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4年11月15日彰伸婦聯字第019號函-請台電公司核發經費(調查站卷第231頁) ⑥彰化縣○○鄉○○○○○000○0○○○○○○○0號函-請台電公司申請經費(調查站卷第232頁) ⑦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4年9月10日彰伸婦聯字第8號函-請台電公司補助(調查站卷第233頁) ⑧活動計畫金額概算表(調查站卷第236頁) 手寫-阿月帆布3500元付清10/16(偵12976號卷二第87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15至521頁) 柯素眉張惠珍-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23至525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站卷第527至546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他2299卷一第135至143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各項作業注意事項(他2299卷一第145至163頁) 台電公司105年5月9日開給婦女會支票-18萬元(他2299號卷二第85頁) 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4年度財務收支明細表-104年10月至104年12月止(偵12976號卷二第67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站卷第27至33頁) 黃鈺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碧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惠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伸港鄉公所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二】 黃鈺蕊 張惠珍 李碧珠 被告之供述: ㈠被告黃鈺蕊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305至317頁、第337至344頁、聲羈260卷第29至35頁、聲羈更一5號卷第641至645頁、偵12976卷二第299至314頁、第363至367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230至259頁) ㈡被告張惠珍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55至267頁、第293至301頁、第65至69頁、偵12976卷二第159至168頁、第199至203頁、本院卷一第195至216頁、本院卷三第259至285頁) ㈢被告李碧珠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05至218頁【此部分警詢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鈺蕊有罪之證據】、第237至248頁、偵12976卷二第59至65頁【此部分警詢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鈺蕊有罪之證據】、第89至103頁、本院卷一第155至173頁、第503至512頁、本院卷三第156至186頁) 證人曾煥彰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349至358頁、第373至379頁、聲羈260卷第19至25頁、聲羈更一5卷第641至652頁、偵12976卷二第375至385頁、第399至403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69至122頁、第147至194頁、第227至289頁) 附表二編號1: ㈠證人楊勝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32至36頁、偵12976卷二第41至43頁) ㈡凱旋堡企業有限公司(世和鮮花禮品社)應收帳款明細表(偵12976號卷一第39頁) ㈢收據2紙(調查站卷第55頁、第57頁) 附表二編號2、3 ㈠證人黃尊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94至95頁) ㈡證人李敏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245至246頁) ㈢收據3紙(調查站卷第59、61、63頁) 104年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伸港鄉公所補助資料: ①彰化縣伸港鄉公所104年12月2日支出傳票-5萬(調查站卷第37頁) ②104年11月10日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調查站卷第41頁) ③彰化縣伸港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補助伸港鄉婦女聯合會5萬元(調查站卷第43至45頁) ④104年11月27日社政課簽呈(調查站卷第47頁) ⑤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會104年11月2日彰伸婦聯字第16號函-請鄉公所核發經費(調查站卷第49頁) ⑥執行成果報告(調查站卷第51頁) ⑦彰化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同意補助5萬元(調查站卷第71至73頁) ⑧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4年10月2日彰伸婦聯字第13號函-請鄉公所補助(調查站卷第75頁) ⑨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概算表(調查站卷第81頁) ⑩彰化縣伸港鄉公所104年補助團體核定表(本院卷二第159頁) ⑪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計畫書(本院卷二第160頁) ⑫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概算表(本卷院二第161頁) ⑬彰化縣政府人民團體職員當選證明書-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本院卷二第162頁) ⑭彰化縣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書-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本院卷二第163頁) 手寫-阿月帆布3500元付清10/16(偵12976號卷二第87頁) 彰化縣○○鄉○○○○○○○○○○○○○○○○○○○○○○○○○00○00○○ ○○○鄉○○○○○0○○鄉○○○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15至521頁) 柯素眉張惠珍-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23至525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站卷第527至546頁) 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4年度財務收支明細表-104年10月至104年12月止(偵12976號卷二第67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站卷第27至33頁) 黃鈺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碧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惠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台電公司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三】 黃鈺蕊 張惠珍 李碧珠 被告之供述: ㈠被告黃鈺蕊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305至317頁、第337至344頁、聲羈260卷第29至35頁、聲羈更一5號卷第641至645頁、偵12976卷二第299至314頁、第363至367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230至259頁) ㈡被告張惠珍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55至267頁、第293至301頁、第65至69頁、偵12976卷二第159至168頁、第199至203頁、本院卷一第195至216頁、本院卷三第259至285頁) ㈢被告李碧珠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05至218頁【此部分警詢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鈺蕊有罪之證據】、第237至248頁、偵12976卷二第59至65頁【此部分警詢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鈺蕊有罪之證據】、第89至103頁、本院卷一第155至173頁、第503至512頁、本院卷三第156至186頁) 證人曾煥彰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349至358頁、第373至379頁、聲羈260卷第19至25頁、聲羈更一5卷第641至652頁、偵12976卷二第375至385頁、第399至403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69至122頁、第147至194頁、第227至289頁) 附表三編號1: ㈠證人張居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15至17頁、第177至178頁) ㈡證人陳永鎮於警詢中之證述(他2299卷二第87至89頁) ㈢證人黃綉綿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2299卷二第443至444頁、第447至453頁) ㈣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258頁) 105年元旦全民健行台電補助資料: ①台電公司支出傳票(調查站卷第245至248頁) ②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促協金請款單-105年(調查站卷第249頁) ③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105年(調查站卷第251至252頁) ④彰化縣政府105年1月4日府社婦平字第1050000078號函-縣政府同意補助10萬元(調查站卷第253至254頁) ⑤彰化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鄉公所同意補助20萬元(調查站卷第255頁) ⑥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5年1月25日彰伸婦聯字第028號函-請台電公司核發經費(調查站卷第256頁) ⑦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4年11月12日彰伸婦聯字第017號函-請台電公司補助(調查站卷第257頁) ⑧台電公司補助案成果報告及照片(調查站卷第265至266頁) ⑨活動計畫金額概算表(調查站卷第268至269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15至521頁) 柯素眉張惠珍-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23至525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站卷第527至546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他2299卷一第135至143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各項作業注意事項(他2299卷一第145至163頁) 財務報表: ①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5年度財務報表(報表一)105/1/1-6/30(本院卷一第423至427頁) ②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5年度財務報表(報表一)105/7/1-9/21(本院卷一第429頁) ③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5年度財務報表(報表一)105/10/05-12/31(本院卷一第431至433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站卷第27至33頁) 黃鈺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碧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惠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伸港鄉公所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四】 曾煥彰 黃鈺蕊 張惠珍 李碧珠 張秀蕊 被告之供述: ㈠被告曾煥彰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349至358頁、第373至379頁、聲羈260卷第19至25頁、聲羈更一5卷第641至652頁、偵12976卷二第375至385頁、第399至403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69至122頁、第147至194頁、第227至289頁) ㈡被告黃鈺蕊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305至317頁、第337至344頁、聲羈260卷第29至35頁、聲羈更一5號卷第641至645頁、偵12976卷二第299至314頁、第363至367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230至259頁) ㈢被告張惠珍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55至267頁、第293至301頁、第65至69頁、偵12976卷二第159至168頁、第199至203頁、本院卷一第195至216頁、本院卷三第259至285頁) ㈣被告李碧珠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05至218頁【此部分警詢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鈺蕊有罪之證據】、第237至248頁、偵12976卷二第59至65頁【此部分警詢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鈺蕊有罪之證據】、第89至103頁、本院卷一第155至173頁、第503至512頁、本院卷三第156至186頁) ㈤被告張秀蕊之供述(他2299卷二第3至7頁、第16至23頁、本院卷一第241至253頁、本院卷三第183至194頁) 附表四編號1: ㈠證人郭應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9至12頁、第174至175頁) ㈡證人陳永鎮於警詢中之證述(他2299卷二第87至89頁) ㈢證人黃綉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2299卷二第443至444頁、第447至453頁) ㈣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117頁) 附表四編號2、3: ㈠證人黃尊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94至95頁) ㈡證人李敏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245至246頁) ㈢證人柯桂月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5至17頁、第185至191頁、本院卷三第89至104頁) ㈣證人黃朝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63至170頁、偵12976卷二第441至443頁、本院卷三第76至89頁) ㈤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119頁) ㈥柯桂月提出之手寫帳冊(偵12976卷一第19至29頁) 附表四編號4: ㈠證人高梅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21至23頁、第176至177頁) ㈡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123頁) 105年元旦全民健行伸港鄉公所補助資料: ①105年2月1日彰化縣伸港鄉公所支出傳票-20萬元(調查站卷第87頁) ②彰化縣伸港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補助伸鄉婦女聯合會收據-20萬元(調查站卷第89至91頁) ③105年1月27日社政課簽呈(調查站卷第93頁) ④105年1月15日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調查站卷第99頁) ⑤執行成果報告及照片(調查站卷第101第113頁) ⑥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5年1月25日彰伸婦聯字第26號函-請鄉公所核發經費(本院卷二第253頁) ⑦彰化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鄉公所同意補助20萬元(本院卷二第255至256頁) ⑧迎接2016年元旦與建國105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活動計劃書(本院卷二第257頁) ⑨迎接2016年元旦與建國105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活動-活動經費概算表(本院卷二第258頁) ⑩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4年12月2日彰伸婦聯字第19號函-請鄉公所補助(本院卷二第259頁) ⑪彰化縣伸港鄉公所105年補助團體核定表(本院卷二第261頁)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調查站卷第15至16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15至521頁) 柯素眉張惠珍-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23至525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站卷第527至546頁) 財務報表: ①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5年度財務報表(報表一)105/1/1-6/30(本院卷一第423至427頁) ②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5年度財務報表(報表一)105/7/1-9/21(本院卷一第429頁) ③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5年度財務報表(報表一)105/10/05-12/31(本院卷一第431至433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站卷第27至33頁) 曾煥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鈺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碧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惠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秀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台電公司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五】 黃鈺蕊 張惠珍 黃數鐶 被告之供述: ㈠被告黃鈺蕊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305至317頁、第337至344頁、聲羈260卷第29至35頁、聲羈更一5號卷第641至645頁、偵12976卷二第299至314頁、第363至367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230至259頁) ㈡被告張惠珍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55至267頁、第293至301頁、第65至69頁、偵12976卷二第159至168頁、第199至203頁、本院卷一第195至216頁、本院卷三第259至285頁) ㈢被告黃數鐶之供述(偵12976卷二第209至224頁、第265至287頁、第413至416頁、第423至425頁、本卷院一第177至191頁、第515至522頁) 證人曾煥彰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349至358頁、第373至379頁、聲羈260卷第19至25頁、聲羈更一5卷第641至652頁、偵12976卷二第375至385頁、第399至403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69至122頁、第147至194頁、第227至289頁) 附表五編號1、2、3: ㈠證人楊勝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33至36頁、偵12976卷二第42至43頁) ㈡凱旋堡企業有限公司(世和鮮花禮品社)應收帳款明細表(偵12976號卷一第39頁) ㈢收據3紙(調查站卷第393頁、第395頁、第397頁) 附表五編號4、5、6: ㈠證人黃朝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67至168頁、偵12976卷二第443頁、本院卷三第76至89頁) ㈡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315頁) 106年元旦全民健行台電補助資料: ①台電公司-補助伸鄉婦女聯合會領款收據-270000元(調查站卷第285頁) ②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促協金請款單-106年(調查站卷第287頁) ③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106年(調查站卷第289至291頁) ④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6年1月20日彰伸婦聯字第061號函-請台電公司核發經費(調查站卷第347頁) ⑤彰化縣政府106年1月6日府社發展字第1060004930號函-縣政府同意補助2萬元(調查站卷第349至351頁) ⑥彰化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鄉公所同意補助20萬元(調查站卷第353頁) ⑦台電公司106年1月6日中施字第1053663294號函-台電公司同意補助27萬元(調查站卷第355頁) ⑧迎接2017年元旦與建國106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執行成果報告(調查站卷第357頁) ⑨活動計畫書(調查站卷第361頁) ⑩活動計畫金額概算表(調查站卷第365至367頁) ⑪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5年11月2日彰伸婦聯字第048號函-請台電公司補助(調查站卷第369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15至521頁) 柯素眉張惠珍-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23至525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站卷第527至546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他2299卷一第135至143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各項作業注意事項(他2299卷一第145至163頁) 財務報表: ①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6年度財務報表(報表一)106/1/1-5/31(本院卷一第435頁) ②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6年度財務報表(報表一)106/06/01-08/31(本院卷一第441頁) ③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6年度財務報表(報表一)106/09/01-12/31(本院卷一第443至447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站卷第27至33頁) 黃鈺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數鐶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惠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㈣台電公司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六】 黃鈺蕊 張惠珍 黃數鐶 被告之供述: ㈠被告黃鈺蕊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305至317頁、第337至344頁、聲羈260卷第29至35頁、聲羈更一5號卷第641至645頁、偵12976卷二第299至314頁、第363至367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230至259頁) ㈡被告張惠珍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55至267頁、第293至301頁、第65至69頁、偵12976卷二第159至168頁、第199至203頁、本院卷一第195至216頁、本院卷三第259至285頁) ㈢被告黃數鐶之供述(偵12976卷二第209至224頁、第265至287頁、第413至416頁、第423至425頁、本卷院一第177至191頁、第515至522頁) 證人曾煥彰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349至358頁、第373至379頁、聲羈260卷第19至25頁、聲羈更一5卷第641至652頁、偵12976卷二第375至385頁、第399至403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69至122頁、第147至194頁、第227至289頁) 附表六編號1: ㈠證人楊勝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33至35頁、偵12976卷二第42至43頁) ㈡凱旋堡企業有限公司(世和鮮花禮品社)應收帳款明細表(偵12976號卷一第39頁) ㈢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385頁) 附表六編號2: ㈠證人許嘉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20頁) ㈡證人柯素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976卷二第111至112頁、第132至133頁) ㈢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387頁) 附表六編號3: ㈠證人王寶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他2299卷二第476至478頁、第483至487頁) ㈡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389頁) 附表六編號4: ㈠證人林敬智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77至79頁) ㈡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391頁) 附表六編號5、6、7: ㈠證人黃朝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63至165、偵12976卷二第441至442頁、本院卷三第76至82頁) ㈡證人黃漢皇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13至115頁) ㈢證人柯桂月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5至17頁、第185至191頁、本院卷三第89至104頁) ㈣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395頁) 附表六編號8: ㈠證人黃尊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93至95頁) ㈡證人李敏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244至246頁) ㈢證人柯桂月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5至17頁、第185至191頁、本院卷三第89至104頁) ㈣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397頁) 107年元旦全民健行台電補助資料: ①台電公司-補助伸鄉婦女聯合會領款收據-270000元(調查站卷第377頁) ②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促協金請款單-107年(調查站卷第379頁) ③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107年(縣調卷第381至383頁) ④彰化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同意補助20萬元(調查站卷第401至403頁) ⑤迎接2018年元旦與建國107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照片(調查站卷第405至423頁) ⑥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7年1月18日彰伸婦聯字第085號函-請台電公司核發經費(調查站卷第425頁) ⑦台電公司106年12月22日中施字第1063663428號函-台電公司同意補助27萬元(調查站卷第427至429頁) ⑧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6年10月26日彰伸婦聯字第074號函-請台電公司補助(調查站卷第433頁) ⑨迎接2018年元旦與建國107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經費概算表(調查站卷第439至441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15至521頁) 柯素眉張惠珍-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23至525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站卷第527至546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他2299卷一第135至143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各項作業注意事項(他2299卷一第145至163頁) 107年元旦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手寫支出明細表及收據、發票(他2299卷二第385至391頁) 財務報表: ①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7年度財務報表(本院卷一第449至459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站卷第27至33頁) 黃鈺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數鐶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惠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㈣伸港鄉公所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七】 黃鈺蕊 張惠珍 黃數鐶 被告之供述: ㈠被告黃鈺蕊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305至317頁、第337至344頁、聲羈260卷第29至35頁、聲羈更一5號卷第641至645頁、偵12976卷二第299至314頁、第363至367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230至259頁) ㈡被告張惠珍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55至267頁、第293至301頁、第65至69頁、偵12976卷二第159至168頁、第199至203頁、本院卷一第195至216頁、本院卷三第259至285頁) ㈢被告黃數鐶之供述(偵12976卷二第219至221頁、第281至283頁、本院卷一第187至188頁、第515至522頁) 證人曾煥彰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349至358頁、第373至379頁、聲羈260卷第19至25頁、聲羈更一5卷第641至652頁、偵12976卷二第375至385頁、第399至403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69至122頁、第147至194頁、第227至289頁) 附表七編號1: ㈠證人楊勝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33至36頁、偵12976卷二第42至43頁) ㈡凱旋堡企業有限公司(世和鮮花禮品社)應收帳款明細表(偵12976號卷一第39頁) ㈢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165頁) 附表七編號2、3、4: ㈠證人洪順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220至222頁) ㈡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167頁) 附表七編號5: ㈠證人柯慧鈴於警詢中之證述(他2299卷二第417頁、第435至437頁) ㈡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173頁) 107年元旦全民健行伸港鄉公所補助資料: ①107年1月24日伸港鄉公所支出傳票及婦女聯合會領款收據-199250元(調查站卷第127頁) ②107年1月18日接受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調查站卷第129頁) ③107年1月22日社政課-核撥199250元簽呈(調查站卷第131頁) ④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7年1月18日彰伸婦聯字第084號函-請伸港鄉公所核發經費(調查站卷第133頁) ⑤伸港鄉公所支出憑證及伸港鄉婦女聯合會領款收據-199250元(調查站卷第135頁) ⑥執行成果報告及照片(調查站卷第141至163頁) ⑦迎接2018年元旦與建國107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經費概算表(調查站卷第191至193頁) ⑧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6年11月22日彰伸婦聯字第078號函-請伸港鄉公所補助(調查站卷第201頁) ⑨彰化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同意補助20萬元(調查站卷第203至205頁) 彰化縣○○鄉○○○○○○○○○○○○○○○○○○○○○○○○○00○00○○ ○○○鄉○○○○○0○○鄉○○○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15至521頁) 柯素眉張惠珍-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23至525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站卷第527至546頁) 107年元旦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手寫支出明細表及收據、發票(他2299卷二第385至391頁) 財務報表: ①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7年度財務報表(本院卷一第449至459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站卷第27至33頁) 黃鈺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數鐶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惠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㈤台電公司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八】 黃鈺蕊 張惠珍 黃數鐶 被告之供述: ㈠被告黃鈺蕊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305至317頁、第337至344頁、聲羈260卷第29至35頁、聲羈更一5號卷第641至645頁、偵12976卷二第299至314頁、第363至367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230至259頁) ㈡被告張惠珍之供述(他2299卷一第255至267頁、第293至301頁、第65至69頁、偵12976卷二第159至168頁、第199至203頁、本院卷一第195至216頁、本院卷三第259至285頁) ㈢被告黃數鐶之供述(偵12976卷二第219至221頁、第281至283頁、本院卷一第187至188頁、第515至522頁) 證人曾煥彰之證述(他2299卷一第349至358頁、第373至379頁、聲羈260卷第19至25頁、聲羈更一5卷第641至652頁、偵12976卷二第375至385頁、第399至403頁、本院卷一第475至496頁、本院卷三第9至20頁、第69至122頁、第147至194頁、第227至289頁) 附表八編號1: ㈠證人柯慧鈴於警詢中之證述(他2299卷二第417至418頁、第437頁) ㈡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469頁) 附表八編號2、3、4: ㈠證人黃健淋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58至159頁) ㈡證人黃朝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63至165、偵12976卷二第441至442頁、本院卷三第76至82頁) ㈢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473頁) 附表八編號5、6: ㈠證人黃尊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94至95頁) ㈡證人李敏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245至246頁) ㈢證人柯桂月於警詢中之證述(偵12976卷一第188至189頁、本院卷三第101至103頁) ㈣收據1紙(調查站卷第475頁) 108年元旦全民健行台電補助請款資料: ①台電公司-補助伸鄉婦女聯合會領款收據-27萬元(調查站卷第453頁) ②台電公司專案協助活動計畫促協金請款單-108年(調查站卷第455頁) ③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108年(調查站卷第457至459頁) ④迎接2019年元旦與建國108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執行成果報告及活動照片(調查站卷第479至497頁) ⑤台電公司107年11月15日中施字第1073663280號函-台電公司同意補助27萬元(調查站卷第499頁) ⑥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8年1月21日彰伸婦聯字第103號函-請台電公司核發經費(調查站卷第501頁) ⑦彰化縣伸港鄉婦女聯合會107年10月15日彰伸婦聯字第094號函-請台電公司補助經費(調查站卷第507頁) ⑧迎接2019年元旦與建國108年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活動經費概算表(調查站卷第511至513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15至521頁) 柯素眉張惠珍-伸港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調查站卷第523至525頁) 伸港鄉婦女聯合會-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調查站卷第527至546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他2299卷一第135至143頁)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各項作業注意事項(他2299卷一第145至163頁)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站卷第27至33頁) 黃鈺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數鐶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惠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