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振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王振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壹份、洪燕印章壹顆,均沒收。又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振凱(原姓名:王彥璽)前因與劉榮奇、李文華、曾再田、周炎鴻、孫育華等人分別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法案件,為警查封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之服飾,且警方欲將附表一之物品責付給王振凱保管,王振凱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2年8月19日16時50分前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偽造洪燕印章後,再偽以洪燕之名義製作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地點:彰化縣○○鄉○○路0段00號房屋,租期為102年8月15日起至105年8月15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並在出租人欄位上偽造洪燕之署押2枚、印文2枚,用以表彰洪燕同意出租上址房屋予王振凱之意,而偽造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復於102年8月19日16時50分許,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辦公室,持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內部照片向承辦警員侯志豪行使之,侯志豪遂於同日將附表一所示扣案物責付給王振凱,並指定應存放在彰化縣○○鄉○○路0段00號房屋內,足以生損害於洪燕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對於扣押物品保管、責付之正確性。
二、王振凱明知附表一所示物品已遭扣押,不得擅自遷移、隱匿,竟基於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物品、違背查封效力之犯意,於103年年初某時許,將上開責付保管之部分物品搬離上址並隱匿在新北市樹林區某處等地,而為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物品及查封效力之行為。嗣因劉榮奇所涉案件經判決確定,經警前往上址欲將仿冒服飾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沒收時,發現數量及品項均短少,僅剩如附表二所示入庫物品,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振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洪燕、證人蕭翌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侯志豪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從字第931號執行卷宗、被告警詢筆錄、責付認領保管單、偵查報告、檢察官指揮書、證物存放照片、扣押證物現場清點蒐證錄影光碟、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職務報告書、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內部照片、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該等案件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入庫之物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9條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施行,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之刑法第139條原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139條所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刑度與罰金刑之刑度均已提高,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39條規定而為適用。
三、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印章及印文、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核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及修正前刑法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查員警查扣附表一之扣案物後貼有封條,並將之委託被告保管,被告予以隱匿,所為亦屬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起訴書漏未論及修正前刑法第139條,容有未洽,惟此部分之犯行與已起訴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物品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認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告知被告所犯罪名,對被告之防禦權並無妨害,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未得被害人洪燕同意而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復持以向承辦警員侯志豪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洪燕及員警對於扣押物品保管、責付之正確性,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其自述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送貨工作、須扶養雙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被告偽刻「洪燕」之印章1枚,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被告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本案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沒收之物為房屋租賃契約書整體,其上偽造洪燕之署押2枚、印文2枚,亦包括在沒收之範圍內,爰不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重複宣告沒收。
(二)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均經附表一所示各該確定判決宣告沒收,且被告陳稱責付後未用以販售獲利等語,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不再於本案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所有人、案件與物品名稱 編號 王振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判決 劉榮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31號判決 李文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39號判決 曾再田/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1號判決 周炎鴻/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1號判決 孫育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81號判決 1 衣服樣版4份 仿冒半成品服飾 480件 2 彪馬(PUMA)服飾3212件 彪馬服飾30件 彪馬網版12塊 印刷網版107張 彪馬服飾120件 彪馬服飾201件 3 鬼洗服飾2125件 鬼洗服飾552件 鬼洗服飾973件 鬼洗服飾61件 4 愛迪達服飾3180件 愛迪達服飾325件 愛迪達網版18塊 愛迪達服飾130件 愛迪達服飾222件 5 耐吉(NIKE)服飾405件 半成品6袋、原料布10袋 耐吉服飾10件 6 LEVIS服飾405件 LEVIS服飾50件 LEVIS網版7塊,LEVIS服飾37件,LEVIS半成品40件 LEVIS服飾27件 7 POLO牌服飾170件 POLO服飾34件 8 鱷魚牌服飾101件 9 公雞服飾12件 公雞服飾34件 10 CK內褲492件 露絲牌服飾105件 11 仿冒標示牌10箱附表二:責付物品總數與送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物庫物品編號 102年8月20日責付給被告之種類與數量(依據102年8月19日筆錄內容記載之品名、數量) 106年8月3日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之種類與數量(品名依據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 106年8月3日入庫物品備註 1 仿冒PUMA服飾3553件 仿冒PUMA品牌商標之衣物30件 密封第1箱 2 仿冒LEVIS服飾549件 仿冒LEVIS品牌商標之衣物80件 密封第2箱 3 仿冒LEVIS品牌商標之衣物46件 密封第3箱 4 仿冒ADIDAS服飾3847件 仿冒ADIDAS品牌商標之衣物1件 密封第4箱 5 仿冒ADIDAS品牌商標之衣物50件 密封第4箱 6 仿冒POLO服飾194件 仿冒POLO品牌商標之衣物102件 密封第5箱 7 仿冒LEVIS、ADIDAS品牌標籤1箱 密封第6箱 8 仿冒NIKE、LACOSTE標籤、目錄表1箱 密封第7箱 9 仿冒標示牌10箱 仿冒鬼洗、地藏小王、PUMA、ADIDAS、FERRARI、ROOTS標籤1箱 密封第8箱 10 仿冒鬼洗服飾3701件 11 仿冒仿冒NIKE服飾395件 12 仿冒公雞服飾36件 13 仿冒CK內褲482件 14 仿冒鱷魚牌LACOSTE服飾91件 15 仿冒露絲牌服飾95件 16 半成品480件 17 印刷網版144片 18 原布料10袋 19 半成品6袋 20 衣服樣版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