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錦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錦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12月26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思悔改,復基概括犯意,自93年2月底某日起,至同年3月17日16時許止,在停放於彰化縣○○鎮○○里○○路0段路○○○○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等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同年3月17日16時40分許,在停放於上開處所之前開車內,為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員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錦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93年4月20日提起公訴,同年5月12日繫屬本院,嗣被告因病無法到庭,經本院裁定停止審理。惟被告業於110 年10月1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死亡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