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莊若蓁
彭琬婷彭重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被 告 賴明鍾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范馨元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