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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金訴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 即被 告 劉秀慧選任辯護人 白丞堯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85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對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存款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本案被告劉秀慧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追查發現詐欺集團之贓款經地下匯兌管道,由詐欺集團成員匯款新臺幣(下同)81,500元至被告劉秀慧所持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因而經檢察官以保全沒收與追徵犯罪所得之必要為由,聲請本院將被告劉秀慧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款項予以扣押,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5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有本院扣押裁定在卷可參。被告劉秀慧於本院111年1月7日準備程序請求提出81,500元之款項暫繳國庫(依判決結果決定是否沒收之),以替代前揭為保全刑事沒收而為之處分,並聲請解除扣押附表帳戶內之款項,經檢察官當庭表示同意。查被告劉秀慧已於111年1月24日將81,500元存入國庫,有繳款單在卷可稽。故本院認附表所示之帳款已無扣押之必要,原扣押命令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游峻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附表金融機構(戶名)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劉秀慧) 帳號 000-00000000000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