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金訴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蘇以真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涉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附表所示楊蘇以真金融帳戶內存款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並由帳戶所屬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餘額返還之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蘇以真因涉加重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追查發現詐欺集團指示被害人楊美月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被害人蕭興富匯入4萬元至附表所示被告持用之帳戶中,因而經檢察官以保全沒收與追徵犯罪所得之必要為由,聲請本院將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款項予以扣押,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有本院扣押裁定在卷可參。

二、關於扣押款項之處理方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將附表所示之款項歸還被害人。檢察官亦表示同意撤銷扣押命令,並由金融機構依法定程序辦理返還餘額之程序(見本院111年2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故本院認附表所示之帳款已無扣押之必要,原扣押命令應予撤銷,並由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餘額返還作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ˉ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附表金融機構 (戶名:楊蘇以真) 帳號 被害人及匯款金額(新臺幣)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中正路郵局 第00000000000000號 蕭興富 (4萬元) 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 第0000000000000號 楊美月 (10萬元)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