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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金訴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 即被 告 翁天時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存款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本案被告翁天時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追查發現詐欺集團之贓款經地下匯兌管道,由詐欺集團成員匯款新臺幣(下同)417,900元至被告翁天時所持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因而經檢察官以保全沒收與追徵犯罪所得之必要為由,聲請本院將被告翁天時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款項予以扣押,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扣字第5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有本院扣押裁定在卷可參。被告翁天時請求提出417,900元之款項暫繳國庫(依判決結果決定是否沒收之),以替代前揭為保全刑事沒收而為之處分,並聲請解除扣押附表帳戶內之款項,其已於111年3月24日將417,900元存入國庫,有繳款單在卷可稽。故本院認附表所示之帳款已無扣押之必要,原扣押命令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附表銀行(戶名) 聯邦商業銀行(翁天時) 帳號 000-000000000000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22-03-25